索引号: | 768511246/2024-61446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核程序: |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5 |
宁波江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危险作业未落实人员现场监护和安全管理措施案
2024年6月6日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江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进行遮阳篷拆除时(涉及动火和高处作业),监护人员未在现场,现场氧气瓶未有防倾倒措施,即危险作业未落实人员现场监护和安全管理措施。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相关执法文书,要求该企业对上述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7月3日,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