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800/2023-53853
文件字号: 北区科技〔2023〕26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3-07-03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5-2023-0001
政策解读: 解读《江北区“北岸新锐”企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图解: 图解《江北区“北岸新锐”企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责任人解读: 江北区科技局-邵琼 解读《江北区“北岸新锐”企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北岸新锐”企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江北区“北岸新锐”企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30日

江北区“北岸新锐”企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在江北落地,鼓励“北岸新锐”企业发展,提升区域创新活力,根据《江北区关于加快区域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办发〔2021〕4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北岸新锐”企业是指在江北区新注册的科技型初创企业,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江北区产业发展规划,对区域创新能力提升具有较强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资金安排,每年选择不超过20家企业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补助的“北岸新锐”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近3年内在江北区注册,且主要经营场所在江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全职人员3人及以上(在江北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必须单列,归集范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

(四)企业应具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在技术、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上有独特创新,在行业内有明显竞争优势,成熟度较高,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五)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或战略投资人投资或获得国际国内权威创新创业赛事奖励的企业优先支持。

第五条  根据认定结果给予企业补助。

(一)项目认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补助金额分别按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投入(房租、研发投入)的100%、70%、50%、30%补助。

(二)经科技部门确认的市级及以上大赛,前5名获奖项目落户在江北区,不需要评审直接享受本政策。第一名享受A类,第二、三名享受 B类,第四、五名享受C类补助。

第六条  企业申报及资金拨付。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提交以下材料:

1.江北区“北岸新锐”企业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4. 年度研发投入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5. 研发团队人员清单及全职证明材料

6.企业自注册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7.企业研发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标准等)说明及证明材料

8.证明企业研发及发展情况的佐证材料(如外部投资情况、获奖情况证明等)

(二)评审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街道(镇、园区、中心)提出申请。所属街道(镇、园区、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价指标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将拟补助名单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第七条  建立“北岸新锐”企业培育的跟踪和服务机制。对“北岸新锐”企业给予重点服务,加强对企业跟踪管理,通过示范引领,努力将其培育成为高科技企业,不断壮大科技企业后备梯队规模。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应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账务处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给予补助的“北岸新锐”企业如有不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取消资格及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已获得上年度本政策、区级人才、科技服务业等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当专项资金规模不足时,可对补助金额作同比例缩减。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颁布的《江北区“北岸新锐”企业认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科技〔2022〕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江北区“北岸新锐”企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