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8511246/2023-53722 | ||
文件字号: | 北区安办〔2023〕13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各街道(镇),区级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我区应急救援规范化建设进度,不断提升我区应急救援能力,根据省市应急救援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江北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江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江北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江北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街道(镇)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等组成。
二、应急预案制定
(一)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和实施。
(二)区专项应急预案: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和实施。
(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总体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制定和实施,各工作子预案原则上由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和实施,并接受主办单位的指导。
(四)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
(五)街道(镇)应急预案:街道(镇)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参照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并实施。
(六)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和实施。
三、应急预案审批备案
(一)应急预案批前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相关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预案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应广泛听取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开展预案初稿编制、征求意见、组织评审、修订完善等相关环节的工作。待应急预案满足审批条件后,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将预案送审稿、预案操作手册、编制情况说明(修编必要性、修编过程、主要修编内容、征求意见等情况)、评审意见等材料一并报送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二)应急预案审批。应急预案批准前,须开展工作审查。由预案审批管理单位审查应急预案批前相关工作环节是否到位,审查各类应急预案与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否有效衔接。应急预案审查结束后,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批。预案审批单位审查(核)过程中,如发现有批前相关工作环节不完整、预案编制明显不完善等情况的,则退回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补充完善。应急预案审批权限如下:
1.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2.专项应急预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报批,必要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3.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总体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印发,必要时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各工作子预案由相关部门(单位)审议批准,原则上以部门(单位)名义印发。
4.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审议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
5.街道(镇)应急预案: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议批准,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名义印发。
6.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方式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应急预案备案。应急预案批准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1.区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宁波市人民政府备案。
2.区专项应急预案: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抄送市级主管部门(或专业指挥机构)。
3.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总体应急预案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各工作子预案向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抄送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5.街道(镇)应急预案:街道(镇)综合应急预案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7.单位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备案。
应急预案备案时,需提供预案正式印发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对需要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急预案宣传演练
(一)应急预案宣传。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宣传预案,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应急预案演练。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实战要求,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综合演练等方式,牵头组织预案涉及的单位开展演练。应急演练的开展期限及频次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三)预案演练总结。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开展演练总结评估。区总体应急预案演练总结评估,在演练结束后20日内报送市级有关部门。区专项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相关应急预案、部门和街道(镇)应急预案的演练总结评估,在演练结束后20日内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五、应急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和审批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六、监督考核
各有关单位要强化风险意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确保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正常开展,保证预案的科学性、准确性、严肃性。区应急管理局将根据预案管理工作需要不定期通报考核,对工作不力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