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0798yl/2023-53957
文  号: 北区医保〔2023〕2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有效
区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保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4-24 发布日期: 2023-04-25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提质降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区医保〔2023〕2号

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科室:

现将《江北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提质降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江北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提质降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动清廉医保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按照省、市、区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要求,根据《宁波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提质降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甬医保发〔2023〕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江北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提质降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控制虚高的口腔种植费用,保障基本的口腔种植需求,引导医疗机构为群众提供质价相符的口腔种植服务。

二、目标任务

强化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公益性和“锚”的作用,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按照符合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水平制定合理价格,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一)开展口腔种植服务的区内公立医疗机构100%响应单颗常规种植全流程价格调控,100%参加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牙冠按照四川竞争形成的阳光透明价格联动挂网,规范其口腔种植专用耗材(主要为种植体系统和牙冠)的平台采购行为。

(二)开展口腔种植服务的相关医疗机构100%完成口腔种植体系统约定采购量任务。

(三)参照省级、市级公立医疗机构预留4%的做法,明确我区单颗常规种植(医疗服务费)全流程总价,其中三甲、三乙、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不超过4320元、4157、3994元、3994元。

(四)继续执行宁波市种植牙医保限价支付政策,按照“技耗分离”的做法,口腔种植专用耗材(种植体系统和牙冠)叠加相关医疗服务费整体不超过国产3000元/颗、进口3500元/颗的费用上限,并纳入医保历年账户支付,相关种植牙费用的不纳入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年度门诊总额指标不下调。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政策指导。

1.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及单颗常规种植的医疗服务全流程总价公示。

3.口腔种植专用耗材(主要为种植体系统和牙冠)一律从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严禁违规线下采购。

4.如期完成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任务。

(二)落实对民营医疗机构的价格引导。

1.参照公立医疗机构做法,规范单颗常规种植的医疗服务全流程总价公示。

2.参照公立医疗机构做法,响应口腔种植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

3.如期完成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任务。

(三)强化对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的日常监管。

1.医疗机构口腔种植次均费用和单颗常规种植费用是否明显高于辖区内平均水平。

2.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拒绝参加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或隐瞒报量等情况。

3.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的诊疗行为。

4.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情况。

5.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针对口腔种植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情况。

(四)继续执行宁波市种植牙医保限价支付政策

按照协议管理要求,继续执行宁波市种植牙医保限价支付政策。

四、责任分工

(一)医疗保障部门贯彻执行《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甬医保发〔2023〕8号)文件精神,督促医疗机构完成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任务,牵头开展口腔种植专项治理检查,指导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宁波市种植牙医保限价支付政策,根据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及责任分工,一体化协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二)卫生健康部门要规范医疗机构口腔种植诊疗路径,探索建立单颗常规种植标准化流程,防范口腔种植过度医疗行为,协同开展口腔种植专项治理交叉检查,规范口腔种植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专用耗材的质量和“进、销、存”管理,汇总各医疗机构年度种植牙(体)数量,依法查处无医疗器械注册证、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落实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线索的核查,协同开展口腔专项治理交叉检查。

五、工作计划

(一)4月底前,贯彻执行宁波市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文件精神,督促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产品和采购量分配。

(二)6月底前,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培训、解读和宣传,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和单颗常规种植全流程调控目标。

(三)9月底前,组织辖区内开展口腔种植类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自查。

(四)10月底前,根据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行动计划,执行市局口腔种植专项治理交叉检查任务。

(五)11月底前,完成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交叉检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不力的地方进行督导和通报。

(六)12月底前,总结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形成工作报告。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北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提质降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牵头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二)推进部门协同。各相关单位要从“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高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指导、部门协同和区域联动,纵深推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提质降费专项治理工作落实落细。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坚持同向发力,实现全行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提质降费专项治理工作“月考评”制度(附件3),加强口腔种植专项治理与价格引导的协同配合,建立完善跟踪问效的长效机制,持续释放我市种植牙相关政策红利。

附件:1.江北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提质降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江北区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采购量

3.江北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提质降费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各医疗机构)


附件1

江北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

提质降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虞祖平 区医疗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缪  峰 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林  浩 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邵利明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茅宏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成  员:陈加理 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主任

黄  艳 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和信息管理科科长

陈少华 区卫生健康局医政中医科副科长

王嘉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和信息管理科,林浩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采购量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数量(套)

1

江北蓝野口腔门诊部

90

2

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外滩院区)

187

3

宁波江北白沙姚小桂口腔诊所

32

4

宁波江北博众一诺口腔诊所

81

5

宁波江北陈冠兴口腔诊所

11

6

宁波江北慈城百润慈中口腔门诊部

64

7

宁波江北慈中恒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41

8

宁波江北洪塘陌客尔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76

9

宁波江北洪塘尚善口腔门诊部

113

10

宁波江北口腔医院

421

11

宁波江北亲禾口腔门诊部

9

12

宁波江北沈亨烜口腔诊所

17

13

宁波江北盛洋口腔门诊部

180

14

宁波江北泰康拜博拜尔口腔医院

2427

15

宁波江北文教实验口腔门诊部

38

16

宁波江北姚北恒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180

17

宁波江北甬江恒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49

18

宁波江北甬江萌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57

19

宁波江北中马明皓口腔门诊部

99

20

宁波江北中马尚善口腔门诊部

272

21

宁波江北庄桥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1080

22

宁波江北庄桥卢善挺口腔诊所

32

23

宁波市第九医院

333

24

宁波市江北洪塘汇嘉一诺口腔诊所

148

25

宁波牙科医院集团江北门诊部

82

合计

6119


附件3

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提质降费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填报人员                             联系方式

填报事项

医疗机构

备 注

约定采购量①完成量(套)



开展

数量

单颗种植数量(牙位)



全牙弓种植数量(例)



平均

费用②

单颗种植(元/牙位)



全牙弓种植(元/例)



最高

费用

单颗种植(元/牙位)



全牙弓种植(元/例)



限价支付③种植牙数量(牙位)



未响应全流程价格调控例数④



专用耗材违规线下采购例数⑤



注:①指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约定采购量;

②指医疗服务调控目标全流程总价和专用耗材费用的总和;

③按照国产品牌3000元/颗、进口品牌3500元/颗收费的种植牙,费用内涵按甬医保发〔2022〕28号文执行;

④指公立医疗机构的单颗常规种植;

⑤指公立医疗机构。

⑥每月3日前汇总上月数据报至区医保局。



附件: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提质降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