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424/2023-51805
组配分类: 教育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2-22
【民办学校】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关于调整江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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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20〕50号)、《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8〕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办园成本持续上涨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教育局按省政府关于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原则,结合江北区实际情况,依据不同星级幼儿园合理办园成本、政府补助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在不高于同星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范围内,确定不同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指导价,小小班保教费可以按幼儿园收费标准不超过20%的上浮幅度收取。

二、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区教育局规定的幼儿园星级收费指导价额度内,自行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但须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后实施。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从2021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对中、大班已在园幼儿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幼儿园创评高一星级后,小中大班收费按照新升星级同一标准执行。

四、幼儿园应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九个半小时)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

五、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待遇、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尤其要确保教职工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区教育局的相关规定,并逐步达到等级幼儿园评估所要求的教职工收入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切实促进我区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六、此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区内公办民助办园体制运作的幼儿园参照执行。

 附件:江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docx

 

                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