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11246/2023-58030
文件字号: 北区减办〔2023〕2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2-05
宁波市江北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北区避灾安置场所管理细则》 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不断推进我区防灾减灾救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将《江北区避灾安置场所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江北区避灾安置场所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江北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规范全区避灾安置场所规划选址、设立创建、日常和入驻管理,确保场所内转移安置人员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北区辖区范围内,由应急管理部门指导设立并挂牌的避灾安置场所。

第三条  避灾安置场所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以人为本、为民疏困、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避灾安置场所的规划和建设,除应符合本细则要求外,也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五条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道(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工作,确保场所规范化提升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工作,汇总公布全区避灾安置场所信息;组织开展汛前避灾安置场所安全检查;指导推进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根据灾情实际需求提出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调拨建议,下达调拨指令,组织落实应急救灾物资调运。

各街道(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避灾安置场所的规划和建设;组织落实本辖区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本辖区避灾安置场所信息并对外公布;组织本辖区避灾安置场所启用运行和关闭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开展局管学校、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教育资源的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权属单位对投入到避灾安置场所使用的房屋设施加强管护、提供相配套的应急救灾仓库和配合视频监控设备安置和维修。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开展福利设施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权属单位对投入到避灾安置场所使用的房屋设施加强管护、提供相配套的应急救灾仓库和配合视频监控设备安置和维修。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开展公园、绿地等公共资源的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权属单位对投入到避灾安置场所使用的房屋设施加强管护、提供相配套的应急救灾仓库和配合视频监控设备安置和维修。

区发改局负责协助开展人防疏散基地等公共资源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权属单位对投入到避灾安置场所使用的房屋设施加强管护、提供相配套的应急救灾仓库和配合视频监控设备安置和维修;负责应急救灾物资购置、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救灾物资调拨指令负责组织调出。

区文广旅游局负责协助开展文化场馆的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权属单位对投入到避灾安置场所使用的房屋设施加强管护提供相配套的应急救灾仓库和配合视频监控设备安置和维修;

区财政局负责避灾安置场所建设、改造、日常维护、质量检测以及救灾物资的投入保障,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筑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避灾安置场所传染病防控、医疗救援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避灾安置场所通信保障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避灾安置场所所在区域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工作以及雷电防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江北分局负责协助开展避灾安置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

江北供电分公司负责避灾安置场所灾时供电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应当根据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避灾安置的需要,配合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管理有关工作。

避灾安置场所权属单位全力支持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签订避灾安置场所管理使用协议,指定专人配合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和避灾设施安全。


第二章  选址建设

第六条  避灾安置场所选址要考虑当地转移安置人员数量、空间分布和公共设施状况,合理布局。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要求,合理选取避灾安置场所地址,避开易受自然灾害威胁地段、重大环境风险源地段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等其他危险地段。

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要充分整合利用区域内可用公共资源,原则上以确认、改造、修缮等方式设立避灾安置场所。区级避灾安置中心要利用人防疏散基地、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物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乡镇(街道)级避灾安置中心要利用街道(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要求的公共设施进行建设。村(社区)级避灾安置点要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第七条  选择已有公共建筑物设立为避灾安置场所前,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符合要求的,方可作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若使用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等公共建筑,应在其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章 设立创建

第八条  避灾安置场所分为县(区)级、乡镇(街道)级和村(社)级三类,其建设规模由容纳受灾群众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

避灾安置场所规模分类表

规模分类

紧急转移安置

人口数(人)

总建筑

面积(m2)

县(区)级

≥200

≥600

乡镇(街道)级

≥100

≥300

村(社)级

≥50

≥150

第九条  避灾安置场所应兼顾平时使用和灾时避灾、救灾、临时指挥的功能,宜分设有男女休息室、特殊人员休息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卫生间(不应独立于主体建筑外)、救灾物资储备室等,有条件的可设置有医疗室、母婴室、图书室等。

避灾安置场所功能分区表

项目

级别

县(区)级

乡镇

(街道)级

村(社区)级

救灾物资储备室

管理

用房

男女休息室

特殊人员休息室

管理人员办公室

监控(保安)室

附属

用房

 

 

卫生间(淋浴)

                             注:“√”表示应具备;“○”表示可具备。

第十条  避灾安置场所应有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救灾物资仓库),储备救灾物资,并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救灾物资进出库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一)救灾物资仓库应储备相应数量的生活类物资和食品类物资。

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配置

救灾物资

数量要求

种类

生活类物资

按可安置人数20%储备的生活类物资,多灾易灾村按照可安置人数的40%储备的生活类物资

折叠床或行军床

毛毯、毛巾被、棉被

应急生活包(可配备草席、防潮垫)

餐具、应急灯(手电筒)

食品类物资

按可安置人数一天份的20%储备食品类物资,多灾易灾村按照可安置人数的40%储备的生活类物资

饼干、方便面、矿泉水等或提供保障协议

大米、食用油等或提供保障协议

储备的物资应确保质量合格且摆放整齐,食品类物资在保质期内无损坏变质。

(二)场所内的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专门房间存放,专人负责,存放场所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三)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确保质量合格、食品类物资在保质期内、无损坏变质。

第十一条  避灾安置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水、照明和通信设施,宜设置应急灯和净水器;在保护安置人员个人隐私的基础上配置至少一个视频监控设备;乡镇级以上避灾安置中心宜配置发电、医疗急救等设备。

避灾安置场所内各类配套设施表

项目

级别

县(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物资储备设施

供水照明设施

温度调节设施

(空调、电扇)

消防环卫设施

淋浴设施

视频监控

通讯设施

广播(指挥)系统

医疗急救设施

临时供电设施

                             注:“√”表示应具备;“○”表示可具备。

第十二条  避灾安置场所内应以展架、易拉宝等形式设置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和运行管理制度,平时可统一存放于救灾物资储备室,灾时应及时取出设置于相应区域。

第十三条  避灾安置场所应设置有全省统一标准的指示牌和标识牌。指示牌要设置在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若保障多个村(社区)的场所,应在其建筑和外墙、多个路口或路边建筑上设置引导路标。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在每年汛前对避灾安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每隔 2 年—3 年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避灾安置场所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鉴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避灾安置场所继续使用,待其整改达标后再重新纳入管理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避灾安置场所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场所权属单位协助配合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场所权属单位设立联系人1名,负责场所开放和关闭时的沟通联络,应确保在转移安置时,人员入驻顺利,特别是学校、宗教场所等。联系人以场所权属单位负责人为主,如校长、馆长等。

(二)场所权属单位设立管理员1名,负责避灾安置场所的主体建筑、电线电路、消防设施等定期检查维护,配合使用单位做好场所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和避灾设施安全。管理员由场所权属单位指派,以权属单位工作人员为主。

(三)使用单位设立责任人1名,承担日常维护,包括场所设施维护、救灾物资管理、人员进出管理等,以属地政府工作人员为主,如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等。

第十六条  避灾安置场所实行长效管理机制,对场所救灾设备和救灾物资进行充分管理。避灾安置场所责任人要定期对场所内设备设施、视频监控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使用正常;注重储备的食品、药品等质量管理,发霉、过期、变质的及时轮换,确保灾时拉得出,用得上;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对救灾物资进出库,应做到流程清晰,信息完善,明确进出时间、种类、数量等。救灾物资使用后,需及时补充到位。救灾物资储备变动应及时录入“浙江省减灾救灾信息系统”的“避灾安置场所管理”模块。

第十七条  避灾安置场所使用单位要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做好避灾场所宣传工作,提高提升社会知晓率。


第五章  入驻管理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响应、视情发布紧急转移指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威胁或其他需要启用时启用。

第十九条  在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前,场所负责人要组织做好场所开放前联系、现场管理人员明确、清洁消杀、救灾物资盘点、配套设施检查、食品类物资准备等。

第二十条  避灾安置场所启用时,由场所责任人在浙江省减灾救灾信息系统上“开启”场所。现场工作人员立即进岗到位,做好人员进出登记、物资发放登记、场所秩序维护以及各类应急处置。在场所关闭前不可私自脱岗、离岗。

(一)安置人员在20人以下时,现场应有至少1名工作人员。

(二)安置人员在20-50人时,现场应有至少2名工作人员。

(三)安置人员在50-100人时,现场应有至少3名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增加50人应增加至少1名现场工作人员。

(四)集体安置时安置单位需派驻至少1名现场管理人员配合做好安置管理工作。

(五)公安和卫健部门视情安排警力和医护人员巡查或进驻,安置人员在150人以上的,必须安排警力和医护人员进驻。

安置对象的性别、民族、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尽量做到人性化安置;向转移安置人员提供的第一餐可为方便食品,第二餐起原则上应提供热食;受伤、发热等人员,应及时送医。

第二十一条  避灾安置场所启用时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原则上由街道(镇)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汇总统计本辖区避灾安置场所开启数量和安置人数,及时上报区减灾办。

第二十二条  当避灾安置场所关闭时,应组织转移安置人员有序离开,在人员离开后,应及时打扫卫生,进行清洁消杀,将场所恢复原样,检查场所内的配套设施,盘点救灾物资,修理或更换受损设施。由场所责任人在浙江省减灾救灾信息系统上“关闭”场所,录入转移安置人员信息、物资进出库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避灾安置场所责任人、现场管理人员等应严格遵守本细则,按“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日常和入驻管理,若有失职或因非自然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