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205000X/2023-59660
文  号: 北区公管办〔2023〕5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有效
区审管办(区公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2-26 发布日期: 2023-12-27
关于印发《江北区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北区公管办〔2023〕5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区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现将《江北区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指导性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江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3 年 12 月 26 日



为加强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基层实际,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集体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交易活动。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不适用本意见。

二、工作职责

(一)各街道(镇)是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要求进入区、涉农街道(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并负责做好政策宣传、民主决策、信息收集、公告发布、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项目验收等工作。

三、进场范围

(一)涉农街道(镇)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人民币 30 万(含)以上的项目,应进入涉农街道(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城区街道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 额达到人民币 30 万(含)以上的项目,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三)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采购项目, 经街道(镇)主任(镇长)办公会议同意,可以不进场交易。

四、采购规则

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一)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报街道(镇) 主任(镇长)办公会议同意。

各采购方式的交易管理规定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进入 “江北区小型项目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尚未具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施条件的涉农街道(镇),可以借用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二)采购程序

1、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经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镇)审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代理服务的,原则上应通过“宁波市网上中介超市”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采购文件、采购申请批准文件、采购代理协议等相关资料,报涉农街道(镇)或区公管办(以下简称交易管理机构)备案,交易管理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通 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备案。

4、采购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涉农街道(镇)或区公 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服务机构”)办理采购公告发布手续,交易服务机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办结。采购公告同时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村务公开栏公布。各采 购方式的公告时间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5、采购文件在“电子交易平台”免费下载。采购人不收取 采购响应保证金。采用线上递交采购响应文件的采购响应人应向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公司交纳电子交易服务费用。

6、采购人应在涉农街道(镇)或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场 所组织交易。开标会议全程采用远程不见面现场直播方式,采购响应人可以在线参加开标会议。

7、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应为 3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应从宁波市综合评审专家库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8、采购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手 续,交易管理机构和交易服务机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 媒体与采购公告一致。采购人应将签订的合同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

9、采购人应在采购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过程中所 产生的所有资料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交易服务机构备案,线 下组织实施的相关交易资料扫描后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统一进行归档。

10、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加强对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五、附则

1、本意见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2、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江北区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指导性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