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3366/2023-5794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庄桥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3-11-09 |
政策原文: | 关于印发《庄桥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浙农政发〔2021〕7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甬农发〔2022〕138号)和《江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北区农[2023]26号)文件的规定,我街道在《庄桥街道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庄街办〔2021〕4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浙农政发〔2021〕7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甬农发〔2022〕138号)和《江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北区农[2023]26号)文件
三、起草过程
庄桥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自2023年下半年起结合当前各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各级巡察组的巡察意见,和实践了《江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后的具体情况,对2021年2月实施的《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次修改后形成了《庄桥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8月10日向街道各村经济合作社征求意见,8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5日区司法局庄桥司法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村经济合作社和街道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了目前办法版本。
四、主要内容
1、推进农村产权体系。规定村级资产的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村级资产的入股、合资、合作、转让等处置方式,财产物资的报废、盘盈盘亏、应收款等处置的流程;将村级资产资源租赁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10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实行线上交易,10万元项目采用线下交易。
2、健全村级财务管理。规定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公开制度、收入记账原则、资金开支审批制度、村监会监督制度、资金事前审核制度等。新增村级劳务用工的登记、结算、公示、支付制度。加强对银行结算及现金的管理制度,对开户行之外定期存款采取比价形式确定,新增资金存放结构要求,推进活期资金的协定存款。
3、加强村级资产监管。规定每季度村级财务公开的时间,明确村级审计的时间、范围、形式、整改等要求。
4、完善财务人员管理。规定集体资产专管员聘用及岗位职责、综合岗位离任的要求。明确街道三资中心干部业务指导的范围、时间等要求,明确村干部违反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责任追究的依据。
五、特色亮点
1、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机制。首次将村级资产资源的租赁、处置纳入招投标范围,对于一定额度上的资产资源租赁、出售实行公开竞拍,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2、提出资金存放结构要求。首次提出村级资金存放结构要求,规定村级活期资金以协定存款等方式存放,提高集体经济收入。
六、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9日正式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庄桥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
解读人:汪建杰
联系电话:0574-8302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