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3366/2023-57942
文件字号: 庄街办〔2023〕1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庄桥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3-11-09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99F-2023-0001
政策解读: 解读《庄桥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政策图解: 图解《庄桥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责任人解读: 江北区庄桥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汪建杰 解读《庄桥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庄桥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机关各部门:

现将《庄桥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9日

庄桥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浙农政发〔2021〕7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甬农发〔2022〕138号)和《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北区农[2023]26号)文件精神,提高我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现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街道范围的行政村、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各村(社)”)。

第二章  农村产权体系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各村(社)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清查”的原则,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登记。对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做好确权登记。清查核实结果向全体社员公开,并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按要求完成各系统数据填报和“智管家”的资产信息核对工作。补齐资产的合同和权证图片。对清查后新增的资产,应先在“智管家”内录入具体信息,关联对应的合同。上报街道委托测绘上图。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入股、合资、合作、转让以及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终止需要调整、处分权属的,须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形成的协议、合同、报告等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三资中心”)备案。

第六条 对于财产物资的报废、盘盈盘亏、应收且无法收回的款项等,由村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成员(以下简称“村三委会”)或社管会会议讨论提出方案,待处置的财产物资单价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村三委会或社管会会议讨论决定;单价在1万-5万元(含)的,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报;单价在5万以上的,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土地征用款等重大村级集体资产,应加强日常管理,规范使用和列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均应列为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财产折旧。

第八条 土地征用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出借或提供贷款担保。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同意后执行,建立台账。

第三章  集体资产运营

第九条 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各村(社)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年限,不得超过《民法典》规定的20年,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签一年以上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经济合作社一届任期;房屋等不动产出租合同一般不超过5年;区、街道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经街道同意可进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依托“智管家”应用,开展合同清理,重点清理长期合同、不规范合同、群众反映强烈的合同,以及长期挂账未兑付欠款的合同,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按照《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北区政办发〔2022〕39号)的要求,达到规定标的额的,进入相应的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标的额以下的,通过询价、公开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线下交易。

第十二条 标的额以下的,通过询价、公开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线下交易。由村三委会或社管会讨论决定线下交易方式,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报。

第十三条 对村级资产(指厂房、商铺、场地等村级物业)租赁邀请中介机构进行租金评估,到期前半年内评估一次。村级资产的评估价作为交易底价。

第十四条 各村(社)须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因自然灾害、疫情等原因需减免或延迟上缴租金的,减免金额1万元(含)以下,延迟上缴租金5万元(含)以下且半年(含)以内的,由村三委会或社管会决定,并报街道三资中心备案;减免金额1万元以上的,延迟上缴租金5万元以上或半年以上的,需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街道三资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村级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均须签订合同,租赁(承包)合同原则上使用区、街道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合同签订后,报街道三资中心备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编制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包括年度综合预算和单项预算),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报街道三资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八条 各村(社)收益分配方案须报街道审批(详见附件1),提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对符合终止退出条件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控制分配速度,有序退出。

第十九条 当年净收益实行分配的,应当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并按份额(股份)分配。各村(社)要严格按《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第二十条 不得将上级补助计入经营性收入,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预收以后年度的集体资产租赁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应按合同约定分摊到以后会计年度核算,不得在当年度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制定村级投资基建项目计划,严禁超实力举债搞建设。各村(社)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须经街道审核同意后,提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严禁资金擅自出借,不准向企业和个人出借资金。如特殊情况需出借资金,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各村(社)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开支审批制度,一切开支都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的,由社长审批。开支金额在1万元-3万元(含)的,由村三委会或社管会讨论决定;开支金额在3万元-10万元(含)的,由村三委会或社管会讨论决定,并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报;开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村三委会或社管会讨论,并由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在报账前,由村监会(社监会)审核盖章。

第二十五条 严格规范村级劳务用工,每月结算一次,各村(社)建立健全用工登记、结算、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物资及服务采购,须公开招投标(除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推行网银支付、“村务卡”等管理方式,除2000元(含)以下零星支出外,原则上各项开支均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各类小工工资一律通过转账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实行资金事前审核制度,单笔资金1万元以上的,需在支付前报街道三资中心审核。单笔资金10万元以上经街道审核后支付,涉及街道及以上专项财政资金支付的,由街道相应的职能科室负责指导监督财政资金使用,经对应职能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科室章后支付(详见附件2),除各类罚金、税金、押金、借(贷)款及利息归还、法院判决需支付的款项(凭相关资料支付,并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报)。

第二十九条 各村(社)按照施工合同(协议)支付工程款。造价20万元以上的项目入账前须正式发票并附有招投标资料、合同、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验收资料、会议记录等。2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正式发票、合同、验收资料、会议记录等。各村(社)发生的20万元以下的自建或雇工工程,同一工程项目须一次性入账,并提供物资采购和人员工资清单、会议记录等。

第三十条 各村(社)对单项合同估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应急工程按照《庄桥街道应急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庄街办〔2018〕30号)实施,并由街道相关业务科室出具书面说明。

第三十一条 各村(社)对工序简单单一(包括绿化补种、移植、围挡、设施零星修复、环境整治等)的,村级资金支出总额2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村三委会或社管会讨论,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后,报街道备案,可采取“清包”的形式实施。

第三十二条 财务收支须使用规范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和现金管理制度。各村(社)原则上只允许在一家银行开户。如有特殊情况需另开账户的,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街道审批同意后开设账户,并纳入监管。严格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严格控制在限额5000元以内,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各村(社)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四条 各村(社)优化资金存放结构。要提升活期资金存放利率,开通“富村宝”等协定活期存款产品提升集体收益。

第三十五条 各村(社)如需在开户行之外的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或到期转存的,选择3家(含)以上不同的银行,经存款利息报价比对后,提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存款利息相同的,优先转存开户银行或原存款银行。报街道三资中心备案(附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记录)。定期存单到期后,各村(社)须及时办理转存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村(社)按照规定每日盘点现金,做到日结月清,按月填报现金、存款结报单,并同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发现差错及时更正并上报街道三资中心。

第三十七条 各村(社)须使用上级农业部门统一印发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实行以旧换新,各村(社)按1个月使用量向街道三资中心领取,每次领取一本。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领取多本,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收款收据统一由村综合岗位保管,不得转让、出借、代开、赠送、代用。确因特殊原因导致收款收据遗失的,须及时上报街道三资中心,经核实后,由街道三资中心上报区级部门。

第三十九条 收款收据实行月核销制。各村(社)上交需核销的收款收据后,由街道三资中心负责核销。

第五章  资产监管

第四十条 各村(社)须在1月18日、4月18日、7月18日、10月18日公开村级财务相关报表,接受全体社员(股东)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村(社)实施年度重大项目由村三委会或社管会讨论,并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按照“村级组织一届内审计不少于2次”以及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村干部离任必审的要求,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计、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其他工作专项审计,由街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

第四十三条 实行审计整改责任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各村(社)要及时向街道和区农业主管部门反馈审计整改情况。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须向本村社员公布。

第六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村(社)按规定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一般由村综合岗位兼任,也可按需聘用。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盘点、统计等工作。专管员人选须经街道同意后,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街道备案。

第四十五条 综合岗位每月与代理会计进行帐帐核对,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四十六条 综合岗位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代理会计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 综合岗位离任,必须经村三委会或社管会讨论决定,报街道批准。同时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社长和街道三资中心监交。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七章  印章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村(社)公章一律由综合岗位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街道三资中心统一集中保管。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对公章的使用时间、使用对象、使用内容、申请人及批准人进行登记。

第四十九条 凡需在合同、证明等资料盖章的,须经社长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盖章。

第五十条 各村(社)的日记账、报表、合同、产权证、移交清册以及其他工作资料,按规定列入档案,由综合岗位负责妥善保管。

第八章  联系指导

第五十一条 加强工作指导,街道三资中心每季度下村与村综合岗位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村干部的沟通,了解三资管理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街道三资中心定期向相关村(社)反馈财务报表,进行帐帐核对,了解资金管理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并指导问题整改。

第五十三条 检查村级物业的新签续签及租金收缴情况,按照小微权力及区、街道相关规定,做到督促指导工作。

第五十四条 检查小微权力、三资管理、非生产性支出等各项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指导问题整改。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违反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规定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及《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上级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各村(社)收益分配审批表

2、各村(社)大额(专项)资金审批表

关于印发《庄桥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