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8511246/2023-58019 | ||
文件字号: | 北区应急〔2023〕31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9 |
各街道(镇)应急消防所、新兴产业服务中心分所、局各科室: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 2021年12月印发《关于建立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应急〔2021〕145号)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举报奖励制度,结合江北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畅通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通过全国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宁波市政务服务热线0574-12345、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574- 87662092等进行电话举报;可以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浙江省政务服务网APP、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进行举报;也可以来信来访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地址为江北区新马路183号,邮编为315020。
电话举报的,接报人应当认真接听,详细询问,如实记录;网络平台举报的,接报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处理举报信息;来访举报的,接报人应当如实记录举报事项,经举报人确认后签名或盖章。
接报人应当详细记录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对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给予保密。
二、举报受理与核查
记录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后,接报人应当填写《江北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登记受理表》,按规定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批认定举报事项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予以受理;经审批认定举报事项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接报人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案件及相关举报材料移交给其他有处理权的部门,做好记录备存,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一)对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二)经核查,举报事项属实的,应当立即上报局领导,并依法调查处理。
(三)举报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30日内无法办结的,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四)举报案件办结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举报人。
(五)举报人谎报、捏造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企图利用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举报干扰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举报奖励支付流程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符合举报奖励情形且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举报事项,我局依据相应奖励规则,及时向举报人支付举报奖励资金。
举报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所在科室(中队)填写《江北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局财务人员收到审批通过的《江北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我局财务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提供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领取。我局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者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四、其他事项
(一)参与处理举报事项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向各街道(镇)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各街道(镇)应急消防所应当参照我局安全生产举报处置流程做好举报登记、受理与核查工作。对符合举报奖励情形且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各街道(镇)应急消防所填写《江北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报我局审批,奖金由我局发放。
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