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11246/2023-57120
体裁分类: 其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0-31
江北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三)

为扎实推进“铸安2023”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我区近阶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吴某某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3年7月19日,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与庄桥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宁波某危险化学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仓库储存有6.18吨福斯溶剂型防锈剂(危险化学品),与普通润滑油等可燃物混放,仓库未采取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调查,该公司无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8月30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依法对吴某某立案侦查。同月,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危险化学品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7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宁波江北某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案。2023年8月3日,江北区甬江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宁波江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涉氨制冷企业未采购空气呼吸器等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于9月25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4 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6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宁波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危险物品储存使用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3年9月13日,江北区慈城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宁波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调漆间和疏散通道放置一定量的固化剂、稀释剂、油漆和乙醇等危险化学品,二楼危化品中间仓库超过一昼夜使用量,一楼危化品仓库缺少安全周知卡等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于9月28日依法对宁波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宁波某仪器厂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锁闭安全出口案。2023年9月18日,江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宁波某仪器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区域内有3处氩气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装置,二楼仓库1处安全出口锁闭,无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等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整改落实,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于10月16日依法对宁波某仪器厂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该企业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2023年9月18日,江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厂房转租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于10月 17 日依法对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 万元、对该企业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