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0425789/2023-5697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根据《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江北区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具体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规定》,对江北区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是指主申请人户籍在江北区城镇地区以外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一、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与江北区注册登记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者在江北区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
(二)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2022年为76690元)。
(三)家庭财产额度: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最近年度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为18782元/平方米)。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年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150600元)。
(四)家庭在本市无住房。
(五)主申请人申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申请人申请保障时应当在市级或江北区缴纳社会保险。江北区注册登记单位是指注册登记住址在江北区的用人单位。
(六)家庭主申请人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工作岗位、荣誉称号、新市民量化积分等其中一项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技师(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获得宁波市区(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单位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宁波工匠”、“技术能手”称号。
5、从事维护城市基本运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一线工作岗位满一定年限的人员。岗位范围和工作年限,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符合条件人员可不受社保缴纳规定限制。
6、新市民量化积分达到100分(不包括住房分值)(2023年度)。
7、省、市规定的保障条件。
二、非城镇户籍家庭申请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其中主申请人未成年子女无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出生证明;配偶已死亡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需提供《浙江省居住证》。
2.居民户口簿(不能反映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3.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主申请人需要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灵活就业登记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申报等材料。
三、特殊情况补充材料:
1.家庭住房补充材料: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本市非城镇户籍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住房相关证明。
2.家庭财产补充材料:有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应提供载有车损险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或购买发票;有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所说的房屋资产,应提供买卖合同或者有资质评估机构的房产评估报告或者征收补偿协议。
3.家庭优待补充材料: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军烈属、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及市、区(县、市)规定的其他优待家庭,应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另外,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如取得(获得)公租房保障规定的学历、职称、职业技能、荣誉称号、新市民量化积分的,或者正在公租房保障覆盖的行业(产业)一线岗位工作并满足一定工作年限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由工作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或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单位担保书。
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在15个工作日内未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申请受理点地址及电话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其单位注册登记住址(或灵活就业登记)所在地区(县、市)申报,特定家庭在市级住建部门指定区(县、市)申报。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申请办理并实行网上申报。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分值可前往居住地所在街道、镇设立的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窗口申领。
受理点地址及电话:
受理单位 | 受理地址 | 咨询电话 |
外滩街道 | 外滩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白沙路1号) | 87657417 |
文教街道 | 文教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永丰北路481号) | 87228713 |
孔浦街道 | 孔浦街道城管中心 (环城北路东段647号3号楼201室) | 87232486 |
甬江街道 | 甬江街道城管科 (环城北路东段225号417室) | 87637808 |
洪塘街道 | 城建办大院内101室 (洪塘南路东段1号) | 88199338 |
前江街道 | 前江房管所 (金山路776号21幢2楼205室) | 87811572 |
庄桥街道 | 庄桥街道5号楼1楼 (北环西路500号) | 87577806 |
慈城镇 | 慈城房管所一楼服务大厅 (觉民路35号) | 87592703 |
五、其他相关规定
1、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保障资格核准后未获得实物配租房源的,根据当年保障计划数实施货币补贴保障。核准家庭按受理月份先后确定家庭排序,同月份的按随机摇号顺序排序,排序在当年保障计划数以内的,在当年实施货币补贴保障,其余核准家庭在下一年度予以保障。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当年保障计划数由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年度预算资金确定为500户。
2、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我区享受公租房保障仅限一次,且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已按原公租房政策享受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已停保的不再重复享受。
3、正在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得同时申请公租房保障。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没有住在企业集体宿舍。
江北区政府办公室
江北区住建局
江北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