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205000X/2023-00055 | ||
文件字号: | 北区审管办〔2023〕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审管办(区公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3-01-03 |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共江北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五问五破冲在前、五比五先当表率”机关作风建设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区委办〔2022〕4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考勤与请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考勤与请假对象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二、考勤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严格执行考勤,一般情况下先考勤后外出,遇特殊情况时要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备。
三、请假制度
(一)请假范围
因公因私外出,必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因公外出是指参加公务活动(包括会议、培训、考察及各级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因私外出是指个人因私事请假(包括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探亲假等),原则上休事假须先以年休假方式办理。
(二)审批权限
1.区管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机关主要领导外出2天(含)以内通过政府OA网上报备;外出2天以上(不含2天)分别报区委书记、区长批准。其他区管领导干部外出半天(含)以内报主要领导同意;外出1天(含)以上书面报告主要领导批准。
2.中层干部外出请假。机关中层干部外出半天(含)以内报分管领导同意;外出1天(含)以上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及主要领导批准。
3.其他工作人员外出请假。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外出1天(含)以内报科室长同意;外出1天(不含)以上1周(含)以内书面报科室长同意及分管领导批准;外出1周(不含)以上书面报科室长、分管领导同意及主要领导批准。
(三)请假程序
请假人填写《请假报告单》,注明请假事由、去向、时间等有关事项,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会议通知等,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请假报告单经批准后,科室留存一份,并报综合科备案。
四、其他事项
1、遇急事或疾病的,不能事先亲自来单位请假的,应事先告知科室长或分管领导,并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假手续。
2、假期已满,有事或因病等还需续假的,应按以上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3、对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假制度的通知》(北区审管办〔2016〕10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江北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