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16949888/2023-51509
文件字号: 北区卫健〔2023〕5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卫健局 成文日期: 2023-01-19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67-2023-0001
政策解读: 解读《江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图解: 图解《江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人解读: 江北区卫生健康局-李双双 解读《江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规范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提高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特制定《江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

江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主的服务供给体系,扶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下发的《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市卫健委下发的《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2〕80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配套制定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机构认定、补助标准、兑现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确保各项补助政策规范施行。

一、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项目包括普惠托育服务补助、社区照护支持补助、示范性奖励补助。重点支持以下三个方面:

(一)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

(二)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支持社区(村)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社区照护服务发展。

(三)示范性奖励补助。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升和示范创建活动。

二、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

(一)机构认定范围。辖区内经依法登记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社区托育服务机构等。

(二)机构认定条件。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成本可负担”的基本导向,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机构收费标准不高于区级划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指导价格。

2.托育服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托育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且运行不少于半年,月平均入托率不低于30%。

3.财务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收费合理合规,且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开设托育费专用账户,一次性收取婴幼儿照护费用不得超过3个月,收取的费用须及时入账,并向婴幼儿监护人开具合法票据,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婴幼儿伙食费的行为。

4.与婴幼儿监护人规范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5.机构内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资格证或上岗证持证率达到100%;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五险”。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1.未妥善处置经营活动中的各类纠纷,且正处于集体信访期间的(包括集体信访未妥善处置);

2.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列入各级失信名单的;

3.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

4.近3年内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负面事件(舆情)的;

5.申请年度内被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三)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根据上级要求普惠托育服务指导价格应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同时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托育服务承担能力、托育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和合理的盈余空间、财政补助资金、机构等级水平、城乡地段等因素,确定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幼儿园托育部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幼儿园普惠标准进行收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指导价格实行动态调整,价格确定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2023年度民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最高收费指导价格详见附件1)。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如有出台普惠托育服务指导价格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四)认定程序

1.机构自愿申报。2023年起,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一般在每年2月底前向机构所在街道(镇)提出申请,如过期申报,延后至下一年度。

2.街道(镇)初审。街道(镇)负责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标准的,向区卫生健康局推荐申报;对不予推荐申报的,要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

3.相关部门认定。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复核认定,评定结果在区卫生健康局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认定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不予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

4.普惠性服务承诺。区卫生健康局、机构所在街道(镇)与经认定的机构签订《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办托协议书》备存。幼儿园托育部认定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区教育局联审确认。

三、资金补助标准及程序

(一)普惠性婴幼儿照护补助

1.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普惠性托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共同承担,补助有效期暂定为3年,后续根据上级政策再作调整。

(1)建设补助标准。对2020年以来社会力量新建、改建、扩建,经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托育机构(托位)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民办幼儿园新开设托班,完成登记备案,且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仍可申请普惠托育建设补助,但国家、市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

(2)运营补助标准。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备案托位数),从认定公示的次月起,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儿班800元/人/月”标准给予普惠婴幼儿照护运营补助;民办幼儿园托育部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公办幼儿园托育部和公办托育机构按50%标准予以运营补助;半日托、计时托定额补助标准按托育费收费比例计算。婴幼儿实际入托时间未到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补助程序

(1)补助资金申报。经审核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街道(镇)提交普惠性婴幼儿照护资金补助申报材料。运营补助资金申请需经认定满1年后提出。

(2)年度考核评估。区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对已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上年度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细则另发),得分率高于80%的,给予补助;得分率低于80%的,不予补助。幼儿园托育部参照区教育局规定另行考核,申报时提交上年度教育局考核结果为合格或合格以上的享受补助。

(3)补助资金拨付。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应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备。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后,将上年度补助资金拨付至机构对公账户。

3.退出管理。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有效期暂定为3年(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婴幼儿照护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区卫生健康局批准,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停止办托的机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按规范程序开展清算等工作,并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注销等手续。符合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补助条件的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卫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并取消或追回相应补助经费:

(1)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2)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3)弄虚作假、骗取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格的;

(4)虚报托位、入托婴幼儿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5)出现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信访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6)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7)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社区婴幼儿照护补助

1.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社区(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等服务项目,财政按照全区常住人口不低于0.5元/人的标准落实配套经费。

(1)社区婴幼儿照护建设补助标准。对2023年以来新建、改建、扩建,经审核验收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婴幼儿照护驿站、家庭托育点等,给予一次性5万元/家的建设补助。

(2)社区婴幼儿照护运营补助标准。对规范运营的婴幼儿照护驿站、家庭托育点,给予每年5000元/家的运营补助。

(3)儿童早期发展和家庭养育指导项目补助标准。对规范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照护服务项目的社区(村)给予项目补助。

2.补助程序

(1)社区婴幼儿照护建设补助申领。通过验收后正常运营的婴幼儿照护驿站、家庭托育点,由所在街道(镇)向区卫生健康局提交建设补助申请,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2)社区婴幼儿照护运营补助申领。对规范运营的婴幼儿照护驿站、家庭托育点以及开展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的社区(村),由所在街道(镇)向区卫生健康局提交运营补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活动计划、活动记录、活动签到、活动照片和视频等相关资料,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3.退出管理。如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或追回相应补助经费。

(三)示范性奖励补助

1.补助标准。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

(1)对获评国家、省级、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由市级财政负责),获评区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给予每个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由区级财政负责),同一机构就高补助。

(2)对承担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功能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给予每个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补助程序

区卫生健康局适时开展婴幼儿照护工作示范性机构培育、评选活动,经自主申报、综合评定、社会公示、文件命名等确定奖补对象,并将奖补经费拨付至相应机构对公账户。

3.退出管理。如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或追回相应补助经费。

四、资金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责。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资金补助项目由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和各街道(镇)共同实施;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抓好资金补助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和资金拨付;区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各街道(镇)负责落实监管责任,受理申请及查验申报材料,抓好项目的督促、落实,并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加强绩效评估。资金补助项目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对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

(三)加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改变使用范围。建立资金补助核查制度,每年拨付资金前,区卫生健康局会同财政、教育、各街道(镇)等单位,对补助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符合规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8日起实施,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023年度民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最高收费指导价格

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