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0175419/2022-54519
文件字号: 北区文广旅〔2022〕39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9-30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66-2022-0001
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促进休闲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促进休闲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责任人解读: 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江北区财政局-董琴、骆辰君解读《宁波市江北区促进休闲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
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促进休闲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江北区促进休闲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7日


宁波市江北区促进休闲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文旅融合,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全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全面提升实体经济能级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创智和美城区的指导意见》(北区政发〔202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政策。

一、加快“精特亮”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1.鼓励旅游景区开发建设。旅游项目新评为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分两年平均兑现;文博类场馆等业态转评A级景区的,减半奖励。A级景区新评为市无废景区、省放心景区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2.加快发展高端民宿(客栈)。新评为市无废民宿、省主题文化(非遗)民宿、省银宿(市四叶级客栈)、省金宿(市五叶级客栈)、省白金宿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新评为市、省乡村民宿伴手礼大赛奖项的,每个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3.支持旅游饭店改造提升。鼓励旅游饭店提升品质进行改造装修(包括绿色节能投入、智能化投入、特色化投入等),经审核认定,对投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30万元。

4.扶持露营新业态发展。新评为全国3C、4C、5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分两年平均兑现。

5.促进旅游公共服务配套微改造、精提升。新评为省三级、二级、一级旅游驿站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新评为国家Ⅱ类、I类旅游厕所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新评为省示范类旅游厕所的,奖励3万元。新认定为市级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点)的,奖励3万元。新评为市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全域旅游服务中心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省智慧景区的,按C、B、A档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旅游核心吸引物、旅游目的地、旅游接待场所列入省“微改造、精提升”项目库的,奖励2万元。在库“微改造、精提升”项目入选市级以上典型案例的,奖励3万元。

6.推动高等级旅游景区持续发展。对在我区依法依规、稳定运营满十年,且每年正常运营的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由所在地街道(镇)报送,经审定,给予连续三年,每年50万元平稳运营扶持补助。

二、推进产业升级和品牌创建

7.大力招引知名旅游饭店运营商。鼓励辖区旅游饭店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管理公司或上市旅游公司派驻管理团队参与经营管理,对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在三年以上,实际运营已满一年,年营业额超1000万元的,按年营业额增长10%、20%、30%分别奖励辖区旅游饭店12万元、18万元、30万元,分三年平均兑现。

8.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对新纳入限上住宿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评为国家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30万元、75万元。新评为国家银树叶级绿色饭店、省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和省银桂级品质饭店的,奖励15万元;新评为国家金树叶级绿色饭店、省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和省金桂级品质饭店的,奖励25万元。新评为市四花、五花级酒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新评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25万元。新评为省创建级、示范级文化和旅游IP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新评为市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奖励1万元。

9.支持旅游集聚区建设。新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或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新评为省5A级景区镇的,奖励3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重点镇的,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

10.支持推动红色旅游发展。新评为市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奖励20万元;新评为市级、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11.支持乡村旅游助力共同富裕。新评为市乡村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奖励20万元。新评为省金3A景区村的,奖励30万元。新评为市乡村旅游共同富裕示范村、示范区的,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新评为市、省级民宿集聚区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新评为市级三、四、五星级乡村旅游运营团队的,分别奖励委托运营村和运营团队各3万元、5万元、10万元。

12.支持融合类旅游品牌创建。新评为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生态旅游示范区、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四星级以上旅游购物场所(点)的,奖励10万元;新评为省2A、3A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其他文旅部门牵头的旅游产业融合类品牌创建参照此标准执行)。

13.支持打造美食文化品牌。新评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市级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新评为省级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新评为市级、省级美食小镇(美食街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分两年平均兑现。

14.支持旅游人才培养。旅游企业培养或引进中级(外语)导游员、高级导游员、酒店行业国际金钥匙,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0.3万元、0.5万元、0.5万元。旅游企业员工获省、国家文旅系统劳动模范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新评为市金牌导游的奖励0.5万元。旅游企业员工获得文旅部门主办的旅游类技能大赛市级优秀奖、单项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分别奖励0.1万元、0.3万元、0.3万元、0.5万元和1万元,省级分别奖励0.3万元、0.5万元、0.5万元、2万元和3万元,国家级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1万元、3万元和5万元。 

三、加大市场营销和推广

15.加强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企业参加区文旅部门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旅游宣传营销、旅游招商活动的,给予参展摊位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单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参加市、区两级文旅部门统一组织的旅游推广活动,在市内、省内其他地市、省外的每次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0.2万元、0.5万元、1万元。鼓励街道(镇)、重点旅游村、旅游企业自行策划实施旅游主题节事活动,被区文旅部门评定为年度旅游节事活动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16.鼓励采购本地旅游产品。辖区旅行社组织团队游客来我区旅游,在景区购票全年累计在2000—4999人次、5000—9999人次、10000人次以上,按票费总额分别给予6%、8%、10%的补助;辖区旅行社组团来我区住宿,全年累计在星(花)级酒店、等级民宿(客栈)住宿用房数在300-999间的、1000-2999间、3000间以上的,按房费总额分别给予8%、10%、12%的补助。本项年度补助总额超过200万元的,同比例下浮。

17.扶持开通旅游直通车、包列旅游线路。辖区旅行社在长三角及其它区域开通“江北旅游直通车”“江北旅游专列”的,经事先申报认定,按以下政策实施补助:(1)对一日游线路,在我区游览一个收费景区(点)以上,直通车全年开班30班天以上、游客接待量8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全年开班50班天以上、游客接待量15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2)对二日游以上线路,在我区游览一个收费景区(点)且住宿一晚以上,直通车全年开班40班天以上、游客接待量12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全年开班70班天以上、游客接待量21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万;(3)对组织火车包列单趟300人次以上、在我区游览一个收费景区(点)且住宿一晚的,一次性补助每趟包列5万元。本项年度内对同一旅行社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8.加大新媒体营销力度。鼓励旅游企业利用主流社交媒体以及OTA平台开展新媒体营销,被区文旅部门评为年度新媒体营销案例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四、附则

19.本政策扶持范围内的同一单位、同一事项获得区级多项奖补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补,对同一类别品牌晋升一个等级后给予等级差额奖补。

20.以上奖补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参照最高标准执行(加大市场营销和推广奖励补助内容除外)。

21.政策奖补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年度奖补,未奖补金额不再补助,已奖补的应当退回:(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恶性投诉事件或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2)在“信用中国”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失信惩戒条目的;(3)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4)对文化旅游工作以及政府性重点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积极整改、应急处理不及时,虚报瞒报安全事故,重大事件、负面舆情不及时报告处置的,当年受到文旅部门书面警告以上处理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未通过市级以上等级年度复核复评(暗访)的;(5)奖补资金下达前,申请奖补主体出现注销等不正常情况的。

22.本政策奖补年度指上一年的10月1日起至当年9月30日。

23.本政策中涉及的“以上”“最高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24.本政策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本政策实施后,对往年政策同一扶持项目的差额部分不作追溯。

25.本政策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区文广旅[2022]39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促进休闲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