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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北区自然资规〔2022〕20号 主题分类: 林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9-15
[阳光执法]宁波市江北区XXX墓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当事人:宁波市江北区XXX墓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XXXXXX256W,负责人:翁X友,身份证号:33020519XXXXXX331X,联系电话:135XXXX8785。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弄X号。

根据卫星遥感监测图斑发现,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江北区慈城镇勤丰村林地上建造墓园,该行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本机关于2022年7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底开始擅自占用慈城镇勤丰村(黄夹岙)集体林地建造墓园,2022年3月完工投入使用,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经宁波市利洋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林地损毁程度:地表原有植被已不存在,表土剥离,林业生产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林地面积为0.1408公顷(折2.11亩)。按地类分,乔木林地面积为0.0904公顷(折1.35亩),竹林地面积为0.0504公顷(折0.76亩);按森林类别分,县级公益林地面积为0.1133公顷(折1.70亩),一般商品林地面积为0.0275公顷(折0.41亩);按林种分,防护林面积为0.1133公顷(折1.70亩),用材林面积为0.0275公顷(折0.4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112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翁X友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影像图、林权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慈城镇勤丰村(黄夹岙)集体林地建造墓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2022年9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甬北资规告﹝2022﹞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1408公顷(折2.11亩),县级公益林地面积为0.1133公顷(折1.70亩),一般商品林地面积为0.0275公顷(折0.41亩),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浙林防﹝2021﹞35号)序号6 中“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按一般档次处罚幅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即叁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316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和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江北支行各网点现场缴纳罚没款,或通过扫描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二维码进行网上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