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4060760X/2022-52760
文  号: 北区经信〔2021〕12号 组配分类: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机构:
有效
区经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6-19 发布日期: 2022-06-28
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北区经信〔2021〕12号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而制定的重大实施性规定;

(二)制定江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四)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合法性审查,审查相关材料中,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决策事项所相关的科室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负责合法性审查的科室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

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可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科室并要求其补充、完善。

三、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

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



北区经信【2021】12号关于印发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实现目录标准和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