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2-5231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05-25 |
政策原文: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一、出台背景
按照中央和省、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坚决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指示要求,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切实纾解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困难,促进全区经济稳健运行,特制定本《若干措施》。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出台阶段性政策条款。
三、起草过程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推动稳链纾困助企有关工作要求,在认真学习上级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财政部门,细致梳理经信、科技、住建、商务、文广、市场监管、金融等行业部门提交的各自领域拟出台的纾困条款,于4月末汇总形成《若干措施(初稿)》,期间,走访部分企业,征求我区拟出台相关补链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5月9日上午,专题召集各涉及部门进行研究会商,在反复论证后修改完善、形成《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和意见后,下发各街道(镇、园区)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对合理部分吸收后,最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计10条政策意见,补助对象涵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补助内容方面涉及重点企业增产增效、发展平台载体租金减免、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消费复苏、防疫补助、融资担保、审慎处罚、提速兑现等方面。
第1条 为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和增产增效,主要是针对重点行业实现增产增效的支撑企业给予相应的激励。具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操作细则。
第2条 鼓励购置商务楼宇发展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支持优质企业及个人购买区内商务楼宇发展区域总部或企业总部。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专业特色楼宇,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奖励。
第3条和第4条 均为平台载体的承租户减免租金的运营公司给予相应租金补助,其中第2条的补助对象为商务楼宇、孵化器、众创空间,第3条的补助对象为“三区”范围内的商业综合体。上述条款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5条 为扶持“三区”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发展,包括沿街商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重点商业综合体内在实际办公(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已经享受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和第3条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本条款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6条 为通过派发消费券,促进消费市场复苏,区本级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第7条 为开展防疫支出专项补助,一是针对实际运营面积达到或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运营主体或物业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围绕物业服务企业分档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8条 为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对今年4月以来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0.5%收取融资担保费,对特困行业优先给予支持,受影响较大的在保企业无条件给予续报。
第9条 为严格执行审慎处罚,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计入失信名单。
第10条 为提速政策兑现条款,提出要加快政策兑现进度,力争上半年涉企政策资金兑现进度达到80%,各类补助资金原则上要通过“甬易办”平台实现高效精准直达,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五、特色亮点
无
六、适用期限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规定措施已明确施行时间的,从其规定;国家和省、市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市区两级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因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不到位而被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一律取消补助资格。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张云、0574-89385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