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22-52314
文件字号: 北区政办发〔2022〕1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5-25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1-2022-0003
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印发江北区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江北区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责任人解读: 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张云 解读 关于印发《江北区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江北区纾解企业困难

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执行国家和省、市一系列政策组合拳的基础上,现结合江北实际,就进一步减负降本、纾困稳企,推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和增产增效。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对稳定扩大就业、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成效明显,且实现增产增效的重点企业,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鼓励购置商务楼宇发展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设立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优质企业及个人购买区内商务楼宇发展区域总部或企业总部。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专业特色楼宇,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三、联动加大房屋租金减免。鼓励统一运营商务楼宇、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载体的运营公司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实际运营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减免月租金额的50%给予3个月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条款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已享受一事一议和房屋租金补助政策的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局)

四、支持三区范围内商业综合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鼓励划入疫情防控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范围内(以下简称三区)统一运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重点商业综合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按照实际减免金额的50%给予运营公司一次性租金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该期间暂停营业时间,每家最高100万元。本条款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五、扶持三区范围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发展。除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规定需要关闭外,自辖区发生本地疫情后因在三区范围内而暂停经营的,属于沿街商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重点商业综合体范围内在实际办公(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最高2000元一次性补助。本条款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已享受国有房屋租金减免以及本措施条款四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属地街镇、园区)

六、促进消费市场复苏回暖。派发江北区消费券,重点向餐饮、汽车、零售、文旅等行业倾斜,区本级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体育局)

七、开展防疫支出专项补助。对内部防控有力、未发生疫情的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养老机构、农贸市场,实际运营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的,给予运营主体或物业公司一次性5000元的防疫支出补助。对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防疫期间产生的额外支出,按照住宅类物业项目(不含单一业主委托项目)的建筑面积大小给予分档一次性补贴:其中,10万平方米以下的补贴0.5万元;10(含)-20万平方米的补贴1万元;20(含)-50万平方米的补贴2万元;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补贴4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

八、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支持。支持地方政策性担保公司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对2022年4月份以来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0.5%收取融资担保费。针对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运输业等特困行业优先给予支持,简化审批流程,落实尽职免责。对疫情防控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企业无条件给予续保。(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九、严格执行审慎处罚与失信认定。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在行政执法领域推广信用修复告知制度,帮助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做好信用修复工作。(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局)

十、提速兑现各项扶持政策资金。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现进度,力争上半年涉企政策资金兑现进度达到80%。第一时间拨付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对已明确补助对象的,及时拨付资金;对未明确补助对象的,尽快明确补助方案,重点向疫情受损严重的企业倾斜。各级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甬易办数字化平台实现高效精准直达,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规定措施已明确施行时间的,从其规定;国家和省、市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市区两级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因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不到位被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对象,一律取消补助资格。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