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416/2022-52014
文 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5-18
[阳光执法]胡X强非法占地案

当事人:胡X强,身份证号:33020519XXXXXX4212,联系电话:137XXXX9320。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西区XX幢XXX室。

根据卫星遥感监测图斑发现,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江北区洪塘街道荪湖村集体土地上填埋塘渣,该行为涉嫌非法占地,本机关于2022年4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4月份开始擅自占用洪塘街道荪湖村(朱家山西侧)集体土地填埋塘渣,平整为停车场,2021年6月份完工,用于社会车辆停放,之后未有变化,涉及土地面积8698平方米。该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显示的地类为:采矿用地8698平方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库中显示的规划用途为:采矿用地869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胡X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胡X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的过程和基本事实。

3、胡X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认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正确有效。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占用土地的现状和实际用途。

5、 宁波市江北区规划服务中心(宁波市江北区勘察设计室)出具的现场勘测图纸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地块的实际范围。

6、调查确权登记与测绘部门出具的地类认定书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的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显示的地类为采矿用地8698平方米。

7、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途认定书和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的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库中显示的规划用途为采矿用地8698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2021年4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869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本机关于2022年5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北资规罚告〔2022〕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的规定,鉴于占用建设用地违法成本较低,为加大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打击力度,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8698平方米土地给宁波市江北区荪湖股份经济合作社。

2、没收当事人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6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8698平方米采矿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陆仟玖佰捌拾元整(¥869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和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江北支行各网点现场缴纳罚没款,或通过扫描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二维码进行网上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