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11246/2022-50619
文件字号: 北区应急〔2022〕6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2-18
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镇):

为加强和规范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健全应急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我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宁波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宁波市江北区发改局、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江北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2年2月8日

宁波市江北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全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充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宁波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灾物资是指区级财政安排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需求,发展和改革(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购置、储备管理的,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灾人员和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包括中央和省、市级下拨的救灾物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统筹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年限标准,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确定购置计划;根据受灾街道(镇)需要提出调拨建议,经区政府同意,负责下达应急救灾物资调拨指令,组织落实应急救灾物资调运。

发改部门根据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的应急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和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年限标准,负责购置、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救灾物资调拨指令负责组织调出。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和应急保障需求,负责审核并统筹安排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调运等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条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分级储存、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立与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

第六条 应急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需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发改部门可委托相关企业协议储备。

针对区域灾害特点,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可委托街道(镇)级所属物资储备库代储。代储单位负责区级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应着眼“救大灾、抢大险”需求安排储备,能够保证当地一般灾害情况下救灾工作的需要。

应急救灾物资主要用于启动灾害Ⅰ级(含Ⅰ级)响应以上一般灾害情况下救灾工作的应急调用,或者区政府认为需要应急调拨的。

第二章 购置管理

第八条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应涵盖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物品和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品种目录范围:

1.生活保障用品类物资,包括棉被、棉衣(棉大衣)、毛巾被(毯)、雨具、多功能睡袋、防潮垫、手电筒、凉席、应急生活包、驱蚊剂等。应急生活包物资配备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规范》(DB33/T2158-2021)。

2.生活保障设施类物资,包括帐篷(指挥账篷、厕所账篷)、行军床(折叠床、气垫床)、折叠桌(凳)、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简易厕所、净水器、淋浴车、救灾账篷专用炉、软体储水罐(水桶)等。

3.应急救援类物资,包括冲锋舟、橡皮艇(带动力)、大功率强排车(拖车式移动水泵)、柴(汽)油排水泵、柴(汽)油发电机、救生衣、救生圈、便携式应急照明、防尘口罩、抢险救援服、分体式雨衣、抢险救援头盔、防寒帽、护上镜、防护面罩、防寒靴、防水靴、防滑鞋、防砸防刺穿鞋、救生抛投器、卫星电话、对讲机、手摇报警器等;

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应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实际救灾工作的需求,确定本级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购置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目录所列品种,具体可参考《浙江省应急物资分类指导目录(2021年)》。购置数量和物资储备年限参照本办法附件5确定。

第九条 食品类救灾物资原则上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需求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小包装粮油储备由发改部门按省、市成品粮油储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购置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和经费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确定。区应急管理局每年3月底前下达购置计划,区发改局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采购储备任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当现有应急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发改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可经区政府批准按程序进行紧急采购。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规定,将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应急管理部门按照《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158-2021)的有关要求,督促指导街道(镇)、村(社区)落实避灾安置场所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并由政府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应当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执行,选址与规划布局合理。

第十三条 应急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关于推进应急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粮食物资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粮〔2020〕14号)执行。

第十四条 应急救灾物资仓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应急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设备和管理的功能要求,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建设。

第十五条 承(代)储单位具体承担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应急调拨出库,并对应急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救灾仓储物资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和出入库登记、安全巡查、设施维护、质量检测、物资台账、管理经费会计账、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制度。

第十七条 应急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严格验收程序和数量、质量把关。发改部门对新购置的应急救灾物资,应当对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核对和质量抽检,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应急救灾物资如确需质量鉴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应急救灾物资储存应做到标签规范、分类存放、码放安全,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发改部门应定期对救灾储备物资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将要到期的应急救灾物资会同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并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条 代储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破损严重或超过规定年限的,报经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核准后,由区发改局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置,收益归代储地街道(镇)财政,专项用于救灾物资支出。

每年年初发改部门汇总储备物资情况,按照上年实际储备应急救灾物资核定承(代)储单位年度管理经费,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给予经费补助。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共享协调机制。发改部门应当将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调拨等相关信息与应急管理部门共享,应建立应急值守制度,汛期及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应急装卸等措施,配置开展应急工作必要的装卸、通信等装备,保证随时能开展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原则上应逐级申请,应急调拨使用时,应当首先使用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在本级物资全部使用仍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调拨上一级物资。

申请使用上级物资,由受灾地街道(镇)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应急管理局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发改局发送调拨通知,区发改局根据通知及时组织承储单位落实物资调拨。应急救灾物资应在通知发送后按有关要求送达指定地点。

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应急救灾物资可先口头报告,按照“先调后补”原则,事后补办相关调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调拨上级应急救灾物资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本级救灾储备物资种类和数量;需调拨应急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含规格型号)以及接收地点、接收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应急救灾物资运力保障,由申请单位负责落实。特别重大突发灾害事件运力和通行保障,由相应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联动保障。

第二十四条 调拨应急救灾物资所产生的装卸、运输等费用,由相关申请单位承担,具体结算由发改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受灾地街道(镇)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调拨的应急救灾物资及时进行卸载接收、清点和验收,并办理相关接收手续,及时向调出单位反馈。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负责调出部门报告。

第五章 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街道(镇)负责组织发放使用应急救灾物资,应做到规范有序,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发改部门应协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使用维护技术指导,确保物资正常使用。需维护保养的应急救灾物资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八条 应急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受灾地街道(镇)应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对应急救灾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并根据区应急管理局要求,组织运力将相关应急救灾物资送达至承储单位。

对送达的应急救灾物资,接收地街道(镇)应根据应急救灾物资的使用功能,将应急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同意。对非回收类物资,使用后不再回收。对可回收类物资,接受地街道(镇)负责组织实施回收工作,承储单位做好回收物资交接,并对物资进行维修保养、清洗消毒、整理包装,重新登记入库储备。

回收工作完成后,街道(镇)及时将调拨应急救灾物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报送至区应急管理、发改和财政部门。接受地对上级调拨的应急救灾物资,如发生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负责调出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应急救灾物资,发改部门商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进行轮换。生活保障用品类物资可酌情支持当地街道(镇)用于冬春救助或临时救助;生活保障设施类物资、应急救援类物资参照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对破损严重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储备物资按规定报废处置和清理出库。破损严重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物资,由发改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对报废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具体办法可另行制定。无利用价值的,可出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不得流入社会。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报废物资的处置报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备案,并根据储备情况做好物资的采购补充。 

代储储备库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破损严重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应急救灾物资由属地发改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处置。

第六章 统计管理

第三十条 承(代)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统计制度,规范物资统计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第三十一条 承(代)储单位应当根据调拨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种类(含规格型号)、数量、批号、地点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发货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部门。

第三十二条 承(代)储单位应当每季度末向发改、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报告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情况,内容包括采购、调拨、报废、回收和库存物资的品种、数量和时间等(包括中央、省和市级调拨预置应急救灾物资)。

第三十三条 承(代)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力。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公开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承(代)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应急救灾物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

(三)弄虚作假,造成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账实不符的;

(四)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机构在场地、设施设备和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及时整改的,街道(镇)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申请函

   2.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函

   3.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调出通知单

   4.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流程

   5.常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及年限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