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0175419/2022-55427
文件字号: 北区文广旅〔2022〕4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文广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2-12-16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66-2022-0003
政策解读: 解读《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政策图解: 图解《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责任人解读: 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江北区财政局-董琴、骆辰君解读《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21216

                            

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

 

加快实施“文化强区”战略,全面推动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 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发展

1.建设改造补助。对初次认定的区级文化产业园区,按照建筑面积给予2000平方米15万元建设改造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分两年拨付。

2.运营绩效奖励。对区级文化产业园区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园区给予10万元奖励;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园区,暂停园区运营方享受园区各类扶持政策

3.提档升级奖励。对成功创建的宁波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宁波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的浙江省文化创意街区、浙江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60100150的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第二条 扶持文化企业落户做强

1.企业落户补助。对新引进的数字文化企业或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租赁江北工业厂房或商务楼宇作为办公用房的(申报企业在江北实际办公,全职人员3人及以上,租赁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正常生产经营并实际纳税,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软硬件条件。首次补助需落户办公满一年),经事先申报认定,落户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使用(自用)面积租金第一年100%、第二年和第三年50%的租赁补贴(租金价格根据房屋租赁协议按照不高于周边市场价格确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成长奖励。对新纳入规(限)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规(限)上数字文化企业,落户我区之日起三年内,首次年营收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获评的浙江省成长型文化企业、浙江省重点文化企业(含数字文化示范企业)、浙江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重大展会参展补助。对企业参加国外、国内、省内、市内政府主导的展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补助;对独立特装企业,按0.3万元/9平方米给予特装补助,特装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每家企业每年参展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重大文化活动补助。对符合江北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有助于推动江北文化产业发展的展会、赛事、论坛等文化交流活动,经事先申报定通过后,每实际投入(最高不超过事先申报费用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5.企业融资补助。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投入文化产业项目所发生的融资利息给予补贴(仅限未获市级补贴项目),贷款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宁波的各类银行。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年终人民银行发布为准),补贴额按照实际利息发生额的50%计算,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

第三条 扶持企业创作文化精品

1.文化精品原创奖励。经事先申报认定的,符合我区文化发展需求导向,创作地或取景地在江北的优秀原创文化产品(动漫、游戏、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或院线、电视台、剧场网络平台(年度活跃用户规模不低于5000万的互联网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首年度实际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收入的2%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单位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原创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文化精品获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之江潮”杯大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星光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文化IP引进及运营奖励。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优质文化IP资源,经事先申报认定,首年度运营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展出实际收入的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投资兴建文化场馆

1.文化场馆建设补助。鼓励企业建设符合江北文化发展方向文化场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场馆需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免费对外开放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针对博物馆,新建场馆租房或改造新办场馆分别按每平方米600300元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针对美术馆,新建场馆、租房或改造新办场馆分别按每平方米500元、200元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单个场馆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综合补助包含租金补助,已享受租金补助的,给予差额补助)。

2.实体书店建设补助。对新开且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实体书店,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发展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较大带动作用,自带资金、技术、研究成果等落户我区,能够填补我区文化领域空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重点扶持音乐产业发展

大力发展音乐产业,具体参照本政策各相关条款及《关于扶持音乐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第七条 附则

1.凡享受本政策企业,必须为在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从事文化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一是与申报扶持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财务不规范、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二是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三是文化产品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四是存在区失信企业财政专项资金联合惩戒办法规定不予以财政专项资金兑付的各类失信行为的五是其他可能导致本政策实施目的不能达成的情形。

2.政策对政策兑现总量进行控制,同一企业原则上当年可享受补助和奖励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的综合贡献。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承诺自实际收到补助或奖励资金之日起依法经营5年以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本政策申报条件的或不满规定年限而擅自歇业、清算、迁出等,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并保留对其已享受各项补助资金的追回权。

3.对同一事项政策扶持范围内多项补助奖励的或与我区其他政策有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奖励。市级及以上相关政策可重复享受,不再另行配套。已享受一企一策不再享受本政策补助奖励。

4.政策202321日起实施,由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和江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本政策可作相应调整。

 

附件: 1.关于扶持音乐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2.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

 

 

 


附件1

 

关于扶持音乐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宁波音乐港建设,加速音乐产业集聚和繁荣发展,积极争创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园区,在《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扶持政策如下:

一、扶持音乐品创作

对拥有独立音乐版权的原创音乐作品,首次获得省级、国家级、国际性权威音乐奖项,经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原创音乐作品在主流数字音乐平台传播,首次进入主流数字音乐平台相关榜单排名前三、前十的音乐作品,分别给予版权方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扶持优质音乐企业落户

对优质音乐企业入驻宁波音乐港,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企业落户补助(参照《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二条第1款“企业落户补助”中数字文化企业相关补助标准执行)。

三、扶持音乐产业场馆设施建设

鼓励音乐企业在江北投资建设音乐厅、音乐剧院(剧场)、录音棚及其它音乐专业制作、演出功能性场馆设施,给予场馆建设补助(参照《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四条第1款“文化场馆建设补助”中美术馆补助面积要求和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录音棚建筑面积要求不少于100平方米)。

对全国知名、行业领域领先的现代音乐院校或产学研一体的项目,项目总投入200万元以上的,经事先申报认定,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扶持音乐演艺企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音乐企业在辖区内承办政府部门主办或指导的特色音乐演出、音乐赛事,进行市场化运作,经事先申报认定实际投入(最高不超过事先申报费用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江北举办并进行票房结算的知名品牌音乐活动,经事先申报认定且票房人数达600人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元/人的票房补贴单个活动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五、扶持音乐版权交易平台建设

鼓励依托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开展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交易,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交易代理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其进行版权或知识产权登记交易行为对江北的实际贡献给予奖励。


附件2

 

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文化产业园区规范发展,加快推进园区专业化、品牌化和特色化,在全区范围内推动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园区,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区文化产业空间布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结合江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文化产业园区”是指江北区内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实现文化产业资源、文化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空间区域。

    第三条 实行园区认定制度。认定原则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动态管理、选优汰劣原则;

(三)重点文化产业领域和数字文化产业领域优先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四条 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每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 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园区):

(一)园区设立在江北辖区内,设立手续合法完备,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规范运营1年以上;

(二)园区内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需在2000平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及以上。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文创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流通交易、合作交流等提供保障与便利,能为文企业提供企业孵化、人才培育、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后勤服务等公共配套服务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总面积的40%(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入驻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具有明晰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门类符合区文化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

    (四)园区内文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五)已集聚文企业20家以上(含上规文创企业2家),且文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70%以上或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总产值(营业收入)的70%以上;

    (六)文化创意产业总产(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主体为园区管理机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如实填写《江北区文化产业园区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属地街道(镇)初审并出具相关意见。

    (二)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评审

    (三)对实地评审合格的单位,书面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对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审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授牌颁证。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各街道(镇)负责对园区实施属地日常管理,园区每季度报送经营情况报告。

第八条 每年对园区运营工作进行绩效评估,主要围绕园区的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园区管理、文创产业发展推进情况;对园区招商引资、管理服务、产业促进及发展总部经济等各项指标;对新兴业态培育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园区企业上规上限等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估

    第九条 考核档次分为: 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第十条 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一)产业发展未取得进展,与园区发展规划严重不符;

(二)未按照要求完成统计、数据报送等相关工作;

(三)在申报和评估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四)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不良记录。

绩效评估不合格的,责成其三个月内作出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整改期内,暂停其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 认定的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发现查实,撤销其园区称号并予以公告,视情况收回相关补助,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

 

第四章 政策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初次认定的园区,给予每2000平方米15万元建设改造补助,单个园区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补助分两年拨付,每年拨付50%已享受过同类型补助的,实施差额奖励

    第十三条 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园区,将给予运营绩效奖励(同一园区绩效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并在资金支持、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对获评园区的,优先推荐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政策执行。


北区文广旅[2022]43号——关于《江北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