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ty/2021-47136 | ||
文件字号: | 北区退役军人局〔2021〕7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标准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31 |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标准
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程序暂行条例》《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标准。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议、 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全区退役军人事务发展的重大决定;
(二)制定和调整全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制定和调整涉及退役军人切身利益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退役军人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他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议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
(二)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合法性审查,审查相关材料中,一般就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决策事项所相关的科室(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
(五)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上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可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科室并要求其补充、完善。
四、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工作任务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