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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宁波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宁波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组织协调机构,有关信息如下:

工作机构名称:宁波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68号;

办公时间:夏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15,14:00-17:30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15,13:30-17:00

联系电话: 0574—89582820;

传  真: 0574—89582820;

电子邮箱:qtyjrswj@nbjb.gov.cn

邮政编码:315020。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

公交乘坐:

6路、332路、337路(清河宾馆站下)

17路、33路、516路(桃源小区站下);

352路、25路、6路(清河站下);

13路、16路、303路、852路(北岸琴森站下)

轨道交通2号线(正大路站下)。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信息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宁波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江北”政府门户网站(www.nbjiangbei.gov.cn)查询。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宁波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1、受理机构

宁波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申请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宁波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宁波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填写《宁波市江北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宁波市江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0)上下载,也可在办理机构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0;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联系电话: 0574—89582820;

②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68号;

办公时间:夏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15,14:00-17:30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15,13:30-17:00

联系电话: 0574—89582820;

③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68号;

联系电话: 0574—89582820;

传  真: 0574—89582820;

电子邮箱:未使用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315020。

申请人以方式①或方式③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宁波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4、申请办理及期限

宁波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宁波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江北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江北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收费依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01/content_5566168.htm)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上级政府行政机关举报。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江北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区退役军人事务局).doc

2、宁波市江北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pdf

3、宁波市江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样表).doc

4、宁波市江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