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1416/2021-47045 | ||
文 号: | 北区自然资规函〔2021〕2号 | 组配分类: | 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 |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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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土地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函 |
成文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关于江北区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39号提案的答复函
北区自然资规函〔2021〕2号
尊敬的少数民族界、宗教界委员:
您在区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议》(第39号提案)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组织人员认真办理,结合协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在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城乡规划部门十分重视宗教用地工作。宗教活动场所历来是城乡建设用地的组成部分,在1990版用地标准分类中属于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2012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将其单列为A9(宗教用地),2020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列为特殊用地的一种1503(宗教用地)。
江北区的永济禅寺、宝庆寺、龙华寺、妙音精舍、慈城天主堂、护龙禅寺、江北天主教堂、基督教江北堂、灵山寺等宗教活动场所,在控规和村庄规划中已经予以保留。在规划已批复的前提下,根据2016年省民宗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消防总队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这些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动产权证补办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既有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内,也有位于山野田间村内,情况比较复杂,其布点和规模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一般专项设施会编制专项规划,例如教育设施专项、殡葬设施专项,等等。
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市、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考虑到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关系到宗教和顺、社会稳定,为解决当前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管理中的现实问题,建议由民宗部门牵头、资规部门会同、区政府统筹协调,组织编制专项规划进行系统研究,并且组织各个相关部门审查和公示意见征集,待审查批准后,再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
下一步,我局将全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在详细规划中落实好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关注,感谢您在区政协五届五次会议期间给我局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意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局工作,多提建议意见,我局将努力改进并做好工作。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