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6060513/2021-47525 | ||
文 号: | 北区孔街办〔2021〕6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孔浦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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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江北区人民政府孔浦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北区孔街办〔2021〕6号
各社区(村)、各科室(办、所):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范围,研究制定《江北区人民政府孔浦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街道办事处
2021年4月29日
江北区人民政府孔浦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以及《宁波市江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江北区人民政府孔浦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制定辖区有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辖区各类重点专项规划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辖区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实施需经区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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