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8511246/2021-50145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核程序: |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30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解决房子出租后,房东撒手不管,躺着收租不履职或回避责任的突出问题,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积极开展“一厂多租”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截至目前,共查处8起出租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罚款30.5万元。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宁波江北嘻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1年06月23日宁波江北嘻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07月28日,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1年10月18日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租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仅单方约定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约定出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1月09日,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盛强玻璃有限公司与承租单位未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2021年11月02日宁波盛强玻璃有限公司作为出租单位,与承租企业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均没有明确出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按照法律规定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情况;未将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2月21日,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的3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4、宁波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案:2021年11月19日宁波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服务单位,存在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2月16日,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事故警示】厂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致6死,房东获刑:2019年10月3日,淮安市涟水县欣易佳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一楼西北角堆放的XPE棉着火,迅速引燃整个厂房,导致正在二楼进行生产作业的薛某某等6人死亡。厂房出租人何志安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出租给朱新志,未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对承租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检查、督促不力等。承租人朱新志欣易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涟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志安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律解读】出租房屋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区应急管理局郑重提醒:一租了之的行为害人害己,不管您是房东还是租客,要树立“红线”意识、筑牢“底线”思维、守住“生命线”、压实“责任链”、算好经济账、守牢“基本盘”、筑牢“防火墙”,治隐患于未发,才能守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