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0798/2021-501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商务局 有效性: 废止
成文日期: 2021-12-11 发布日期: 2021-12-11
政策原文: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北区商务局-郑震 解读《江北区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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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在余杭区等26个县(市、区)开展第二批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试点的通知》(浙商务电商函〔2019〕3号)和《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支持计划的通知》(甬商务跨境〔2019〕74号)等文件精神

政策内容:

(一)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补助

对纳入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B2B出口试点的企业,且有B2B出口实绩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万元的补助。

(二)开展海外仓储业务补助

企业在境外建设(包括购买、并购)海外仓项目,运用海外仓支持跨境出口业务的,海外仓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据仓储面积给予10万元/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对于租赁海外仓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租期一年以上的,给予3万元/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开展信保补助

对企业投保一般进出口信用险给予实际支付保费最高2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开展境内外展会补助

对企业参加境内外政府指令性展会最高给予实际支付的展位费全额补助(参照区级商务政策(北区政发〔2017〕44号)执行),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开展跨境商标补助

对企业在海外注册的商标注册费用全额补贴,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政策问答:

问: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跨境电商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并在当地注册商标品牌是否可以享受本政策?

答:可以享受。对年销售收入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海外注册的自营品牌注册费用全额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问: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的信保补助条款是否可与《关于促进外经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内容同时享受?

答:不可重复享受。对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跨境电商企业的信保补助费用,参照《关于促进外经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北区政发[2021]36号)文件第7条执行。

适用期限:

本政策自2021年12月1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江北区商务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郑震  0574-89582615

区商务局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