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205000D/2020-43012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核程序: |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区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区旧城改造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0-09-11 |
一、征收目的
因云飞路西延(邵渡路-广元路)建设项目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广元路,西至邵渡路。具体门牌为:宁波森田装饰制品有限公司部分(江北区洪塘裘市村)、宁波市海曙区胜丰经济合作社(江北区洪塘街道大郎家村、裘市村)(具体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非住宅总户数7户。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81万平方米,其中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1.39万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为五级。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8〕52号)等相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进行补偿。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将在全市范围内另行落实。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如下:
1、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工业、仓储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仓储用房标准容积率为1.0。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5、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6、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非住宅被征收人放弃享受购房补助的,不另行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七、奖励标准
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否则,不给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签约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 日,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征收范围内涉及的独立登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的土地,参照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江北区前江街道征地拆迁办公室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1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云飞路西延(邵渡路-广元路)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