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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深悦商业广场7幢432号(姚江里西楼)13层;

联系电话:0574—87283599

传  真:0574—89582766

电子邮箱:jbzdcqb@163.com

办公时间:夏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

公交乘坐:

公交306路、13路、31路、516路、305路、337路(姚江里商业广场站下车) 

二、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具体参见《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件1)。

(二)公开形式

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及新江北、宁波日报等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综合科,受理后将转往各相关科室进行处理。

(二)申请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也可在办理机构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0;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联系电话:0574—87283599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深悦商业广场7幢432号(姚江里西楼)13层;

联系电话:0574—87283599

办公时间:夏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并在信函收件信息上注明“只允许收件单位签收,不得代收或寄存等”;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0574—89582766。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深悦商业广场7幢432号(姚江里西楼)13层;

联系电话:0574—87283599

邮政编码:315000

电子邮箱:jbzdcqb@163.com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深悦商业广场一楼大厅第三方物业服务机构非本单位收文主体或代收主体。申请人的信函应直接妥投至本单位办公地址并被签收。

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收费情形

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省市政府考核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我区已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并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江北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区房征中心).docx

2.宁波市江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样表).doc宁波市江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样表).doc 

3.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流程图.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