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16/2020-44709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09 |
当事人:善清禅寺,负责人:陈**,身份证号:3408261984********,联系电话:136********。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前江街道郎家村。
根据巡查发现,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前江街道郎家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该行为涉嫌非法占地,本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08年占用前江街道郎家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涉及土地面积2299平方米。占用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的地类为:采矿用地533平方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230平方米,有林地536平方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库中的规划用途为:采矿用地533平方米,风景名胜设施用地123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途;新增一般农田155平方米,林地38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途。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善清禅寺负责人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负责人陈**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的过程和基本事实。
3、善清禅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认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正确有效。
4、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所占用土地的现状和实际用途。
5、宁波市江北区勘察设计室出具的现场勘测图纸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地块的实际范围及四至。
6、确权登记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江北区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二调)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的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的地类为:采矿用地533平方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230平方米,有林地536平方米。
7、空间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认定书和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的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库中的规划用途为:采矿用地533平方米,风景名胜设施用地123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途;新增一般农田155平方米,林地38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途。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229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本机关于2020年9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北资规罚告〔2020〕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退还占用的2299平方米土地给宁波市江北区郎家股份经济合作社。
2、没收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途的17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途的5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533平方米采矿用地和1230平方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叁拾元整(¥17630元);对非法占用536平方米有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仟零肆拾元整(¥804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柒拾元整(¥256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