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205000X/2020-42675 | ||
文 号: | 北区公管办〔2020〕1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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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北区公管办〔2020〕1号
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规范收退行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区电子招投标工作推进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公管办
2020年9月1日
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规范投标保证金收退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管理规定>的通知》(甬资交管办〔2019〕5号)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系统管理
(一)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招投标服务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区公管办负责建设电子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心使用该系统进行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管理。
二、收取规则
(一)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的银行账户,并在此账户下开设“虚拟子账号”,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在系统中申请对应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虚拟子账号,做到“一项目一虚拟子账号”。
(二)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网银转账、银行电汇、投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行选择。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网银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非基本账户中转出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使用投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办理和提交。
(三)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具体金额、方式和有效期限,以及投标保证金的处置方法、收退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四)以网银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本规定的要求,在到账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统一缴入项目对应的虚拟子账号中,缴付时间以中心投标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显示的到账时间为准,并保存好银行转账的回单,做到“一标一缴”。提交成功后,投标人可自行登录系统查询投标保证金是否缴纳成功。
(五)以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系统办妥保证保险手续。
(六)项目到开标时间后,系统自动读取虚拟子账号中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以及已办理投标保证保险信息并进行分别汇总,招标人(代理机构)可登录系统进行打印。
(七)投标保证金采用网银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应当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采用保证保险或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八)对缴入的投标保证金,中心不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
三、退还规则
(一)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网银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候选人公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为定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发起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申请。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直接退付至原缴入的基本账户。
(二)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网银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中标合同后5日内,在系统发起退还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申请,并同步在电子交易系统发布合同订立信息。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直接退付至原缴入的基本账户。
(三)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应当以投标保证金实际的收退时间为基础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项目发生异议、投诉等情形需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中心作暂缓退还处理。在异议、投诉等处理决定作出后,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发起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
(二)项目具有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中心,中心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转入招标人相关账户。
(三)投标人在企业名称变更后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的,应提供投标人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基本户账户信息,并加盖变更后单位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变更的,还需提供原缴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退款给更名单位的承诺书。
(四)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或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或投标人遇其他特殊情况依法可以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原定投标截止时间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发起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直接退付至原缴入的基本账户。
(五)招标人(代理机构)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后发起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的,中心将通过系统以短信方式及时提醒。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需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短信后5日向中心提交暂缓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书面通知中心将中标人投标保证金转入到招标人相关账户,中心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转入招标人相关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