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16/2020-44705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09 |
当事人:魏**,身份证号:330281************;联系电话:132********。
地址:余姚市三七市镇魏家桥村****路***号。
根据群众举报,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0年8月在慈城镇妙山村采挖黄泥,该行为涉嫌非法采挖矿产资源,本机关2020年8月3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0年8月2日在慈城镇妙山村朱春岙采挖黄泥。非法采挖黄泥18车,每车装运12吨,共计采挖黄泥216吨。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非法采挖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魏**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采挖的过程及有关事实。
3、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现场状况。
4、宁波市华鸿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采挖的黄泥壹吨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4.1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魏**未经批准,擅自于2020年8月2日在慈城镇妙山村朱春岙采挖黄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的行为。
本机关于2020年8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北资规罚告〔2020〕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按市场评估价黄泥壹吨14.1元,没收当事人魏**非法采挖矿产资源(黄泥216吨)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叁仟零肆拾陆元整(¥3046元);
2、对当事人魏**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的行为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佰壹拾肆元整(¥914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玖佰陆拾元整(¥39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