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4060760X/2020-41976
文  号: 北区经信〔2020〕34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有效
区经信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10
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工业五十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区经信〔2020〕34号

各街道、慈城镇、工业区(高新区)及各相关部门:

《江北区工业五十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0年8月10日

 

江北区工业五十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

根据《江北区都市工业产业集群培育行动方案》(北区政办发〔2019〕98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强化重点企业对都市工业的支撑和示范作用,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修订完善江北区工业五十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

一、评选构成

江北区工业五十强企业由实力企业和潜力企业构成,其中评定实力企业40家,潜力企业不超过10家。今后年度,随企业规模和质量的发展,构成比例将作适当调整。

二、评选规则

(一)实力企业

1. 实力企业评选条件

注册登记在江北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且符合江北区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社会公共事业企业除外),企业在本区内产生的年营业收入80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应为B类及以上。

关于研发费用的确定。单体企业参评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科技年报)和当年度研发费用(工业快报)均不低于400万元。合并企业参评的,合并后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科技年报)和当年度研发费用(工业快报)也均不低于400万元。

2.实力企业数据合并条件

(1)实力企业合并数据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均应注册在江北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②截至当年12月31日,合并企业应拥有被合并企业50%的股权或股份;或者,同一企业(自然人)拥有两家及以上企业各50%的股权或股份。

③截至当年12月31日,合并企业营业收入在8000万元(含)以上,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总部型管理控股公司除外);被合并企业属于规上工业企业,纳税额50万(含)以上。

④属于淘汰类、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不予合并,被合并企业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C、D类的,不予合并。

(2)企业合并数据原则

①企业合并采取自愿原则。

②符合被合并条件的企业已享受电商园、慈城镇或“一企一策”等优惠政策的,原则上不作为被合并企业合并。

③合并时,经济指标数据可以实行累加计算。合并后企业的各项累计经济指标数据仅作为“江北区五十强企业”的评选依据。

3.实力企业评选指标及评分标准

实力企业评选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实力企业按照得分高低取前40名,相同分数按照纳税额高低排名。

4.实力企业奖励政策

(1)奖励扶持

实力企业按分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留地方实际贡献部分80%(即得分≥100分奖励80%),最低奖励30%。按照得分情况(得分<100分)计算留地方实际贡献部分的奖励百分比,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注:Zi表示该企业所应享受奖励的百分比,Xi表示该企业所得分数, Xmin表示第四十名企业的得分)。

(2)扶持资金兑现办法

实力企业中,实行关联企业数据合并的企业,被合并企业的相关数据合并到合并企业,奖励比例参照合并企业执行,奖励资金以合并企业名义发放。

实行特殊政策的企业,奖励扶持按照原协议执行;企业注册在电商园、慈城镇,电商园、慈城镇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兑现。

(二)潜力企业

1.潜力企业评选条件

注册登记在江北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且符合江北区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社会公共事业企业除外),企业在本区内产生的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科技年报)和当年度研发费用(工业快报)均不低于300万元,同时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应为B类及以上。

2.潜力企业评选指标及评分标准

潜力企业评选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潜力企业按照得分高低取不超过10家企业,相同分数按照纳税额高低排名。

3.潜力企业奖励政策

潜力企业按分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留地方实际贡献部分29%,奖励比例按照名次依次递减1个百分点,最低奖励20%。

三、评选程序

(一)实力企业评选由各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园)推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指导其填报《江北区五十强企业申报表(实力企业)》,各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园)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潜力企业参评自愿提交附加分加分佐证材料。

(二)五十强考评小组由区经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审定参评企业合并情况。区经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对符合参评条件企业进行评选,报区政府确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行。原《江北区工业三十强企业评选办法》(北区经信〔2019〕13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实力企业评选指标及评分标准

            2. 潜力企业评选指标及评分标准

            3. 指标说明

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工业五十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