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4060760X/2020-41976 | ||
文 号: | 北区经信〔2020〕34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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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北区经信〔2020〕34号
各街道、慈城镇、工业区(高新区)及各相关部门:
《江北区工业五十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0年8月10日
江北区工业五十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
根据《江北区都市工业产业集群培育行动方案》(北区政办发〔2019〕98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强化重点企业对都市工业的支撑和示范作用,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修订完善江北区工业五十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
一、评选构成
江北区工业五十强企业由实力企业和潜力企业构成,其中评定实力企业40家,潜力企业不超过10家。今后年度,随企业规模和质量的发展,构成比例将作适当调整。
二、评选规则
(一)实力企业
1. 实力企业评选条件
注册登记在江北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且符合江北区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社会公共事业企业除外),企业在本区内产生的年营业收入80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应为B类及以上。
关于研发费用的确定。单体企业参评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科技年报)和当年度研发费用(工业快报)均不低于400万元。合并企业参评的,合并后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科技年报)和当年度研发费用(工业快报)也均不低于400万元。
2.实力企业数据合并条件
(1)实力企业合并数据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均应注册在江北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②截至当年12月31日,合并企业应拥有被合并企业50%的股权或股份;或者,同一企业(自然人)拥有两家及以上企业各50%的股权或股份。
③截至当年12月31日,合并企业营业收入在8000万元(含)以上,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总部型管理控股公司除外);被合并企业属于规上工业企业,纳税额50万(含)以上。
④属于淘汰类、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不予合并,被合并企业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C、D类的,不予合并。
(2)企业合并数据原则
①企业合并采取自愿原则。
②符合被合并条件的企业已享受电商园、慈城镇或“一企一策”等优惠政策的,原则上不作为被合并企业合并。
③合并时,经济指标数据可以实行累加计算。合并后企业的各项累计经济指标数据仅作为“江北区五十强企业”的评选依据。
3.实力企业评选指标及评分标准
实力企业评选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实力企业按照得分高低取前40名,相同分数按照纳税额高低排名。
4.实力企业奖励政策
(1)奖励扶持
实力企业按分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留地方实际贡献部分80%(即得分≥100分奖励80%),最低奖励30%。按照得分情况(得分<100分)计算留地方实际贡献部分的奖励百分比,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注:Zi表示该企业所应享受奖励的百分比,Xi表示该企业所得分数, Xmin表示第四十名企业的得分)。
(2)扶持资金兑现办法
实力企业中,实行关联企业数据合并的企业,被合并企业的相关数据合并到合并企业,奖励比例参照合并企业执行,奖励资金以合并企业名义发放。
实行特殊政策的企业,奖励扶持按照原协议执行;企业注册在电商园、慈城镇,电商园、慈城镇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兑现。
(二)潜力企业
1.潜力企业评选条件
注册登记在江北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且符合江北区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社会公共事业企业除外),企业在本区内产生的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科技年报)和当年度研发费用(工业快报)均不低于300万元,同时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应为B类及以上。
2.潜力企业评选指标及评分标准
潜力企业评选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潜力企业按照得分高低取不超过10家企业,相同分数按照纳税额高低排名。
3.潜力企业奖励政策
潜力企业按分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留地方实际贡献部分29%,奖励比例按照名次依次递减1个百分点,最低奖励20%。
三、评选程序
(一)实力企业评选由各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园)推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指导其填报《江北区五十强企业申报表(实力企业)》,各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园)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潜力企业参评自愿提交附加分加分佐证材料。
(二)五十强考评小组由区经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审定参评企业合并情况。区经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对符合参评条件企业进行评选,报区政府确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行。原《江北区工业三十强企业评选办法》(北区经信〔2019〕13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