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20-47147 | ||
文件字号: | 北区政发〔2020〕10号 | 主题分类: | 审计 |
服务对象: | 法人,个人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规范,标准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3-19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00-2020-0001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北区政发〔2020〕10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浙江省审计条例》和《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政府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等投资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
(四)政府发行债券安排;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其真实性、合法性依法接受审计调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审管(公管)、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区审计局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应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批复抄送区审计局。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初步设计批复工程费用为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纳入审计计划,由区审计局根据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计划重大变更应当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批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方式采取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以及对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完成的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审计等。
对投资额较大、社会各方关注的项目,在建设期间可以开展一次预算执行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计划申报。
区审计局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对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以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交工(完工)或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第八条 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审核和审计。
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结果,经区审计局核实利用的,区其他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核。
第九条 纳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每年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区审计局年度专项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审计局报告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等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第三章 审计监督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决策情况;
(二)项目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情况;
(六)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七)甲供材料设备管理情况;
(八)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九)工程投资控制情况;
(十)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情况;
(十一)建设单位内部控制情况;
(十二)投资绩效和环境保护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管理的合法性、效益性和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除包括预算执行审计内容外,一般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情况;
(二)工程造价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审计,是指区审计局对未纳入审计计划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进行审计质量抽查,规范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审核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工程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工程造价情况;
(六)投资绩效情况;
(七)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履约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历次调整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工程决算资料;
(三)承包合同及竣工价款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工程变更资料,重要部位隐蔽验收资料等;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建设财务收支资料,资金管理办法,评审资料,绩效评价等;
(五)财务、材料物资结算资料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
(六)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工程审查结论;
(七)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各项资料。
第四章 审计监督的程序
第二十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的送审资料。区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90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纳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程序:
(一)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自计划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告知被审计单位。
(二)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应当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项目相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货等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资料。
(三)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完整的送审资料。纳入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区审计局提请竣工决算审计。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算、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盘点、抽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工程结算等结果,有关单位应当自区审计局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对,并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就核对结果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区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区审计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
(六)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第五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可以边接受审计监督边进行整改,对未能在审计期间整改的问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审计局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告。区审计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了解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每年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和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审计局要求复查;区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区政府裁决,区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照审计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资料的,区审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浙江省审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对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多付的工程款项,区审计局可责令建设单位调整和限期收回,并通过原资金渠道归还;对无法收回造成损失的,应向区政府报告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发现转移、侵占、挪用等现象,区审计局应制止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未计缴相关税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区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区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收、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正当利益的;
(四)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五)对受理投诉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的;
(六)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实施。《宁波市江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北区政发〔2008〕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