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0798/2020-003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0-03-24 发布机构: 2020-03-24
政策原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 图解《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解读《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3月24日
浏览次数:

一、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年2月22日下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意见指出: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超越地方立法权限。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应当予以清理纠正。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年5月24日下发《关于纠正处理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放热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备函[2017]447号)。

审计署年9月6日下发《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意见指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审计署办公厅年6月18日下发《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59号),下发《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切实纠正“以审代结”问题;加强培训和督导,不断提高投资审计水平。

浙江省和宁波市根据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分别对《浙江省审计条例》、《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作了相应的修改。

二、江北区相关法规和制度情况

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12月6日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04〕110号),指出:区实事工程、重点工程和财政性资金投资在500万元(暂定)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审计中,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的,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江北区人民政府下发《宁波市江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北区政发〔2008〕18号)。其中:

第八条 区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区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以及区财政部门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应审计而未审计,擅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并组织验收交付使用手续,区审计局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为贯彻落实上级精神,根据实际情况,江北采取从500万元过渡到2000万元,再全部放开的方式。江北区审计局、江北区财政局、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文《宁波市江北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要求:建安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含)的工程决(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的所属的一级预算单位组织审计。

三、修订的意义

《宁波市江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自年5月14日起施行以来,为加强对江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国家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存在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情况,导致政府行为影响到了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影响工程建设和企业利益,也影响地方政府和审计机关的公信力。为了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方式,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为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更好发挥国家审计在促进稳投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中的作用,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分为三方面内容,主要包括明确竣工结算依据、确定投资审计时限、加强第三方信用监管等内容。《宁波市江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改名为《宁波市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一)明确了竣工结算依据。((办法》原第八条规定,区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以及区财政部门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由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系意思自治下的民事法律关系,政府审计监督不宜介入或者干涉,因此,本次修订将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文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申报。其中,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决算文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决算文件报送财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为了避免审计结果不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可能引发的投资风险等问题,加大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力度,在第七条增加了一款,即“资金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办理结算。”

(二)确定了审计时限。由于审计工作中存在建设单位报送送审材料的时间不明确,导致审计过程较长的情况,影响了审计工作效率。此次修订对这类现象进行了规范,明确“列入年度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的送审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90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加强了第三方信用监管。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不再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将会有更多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为了加强对第三方监管的力度,本次修订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了信用监管的内容,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技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宁波市江北区审计局

2020年3月23日

区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