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16/2020-44976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矿藏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3 |
当事人:王**,身份证号:3302051991********;联系电话:136********。
住所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毛岙村。
根据巡查发现,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慈城镇毛力村采挖宕渣,该行为涉嫌非法采挖矿产资源,本机关2020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0年11月7日凌晨2点至早上5点30分在慈城镇毛力村李家岙采挖宕渣。非法采挖宕渣23车,每车装运20吨,共计采挖宕渣460吨。当事人非法采挖的宕渣壹吨卖出价格为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按当事人实际交易价格宕渣壹吨40元,没收王**非法采挖矿产资源(宕渣)460吨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元整(¥18400元);
2、对当事人王**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的行为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元整(¥552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239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