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205000D/2020-44036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核程序: |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区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区旧城改造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0-11-11 |
一、征收目的
因轨道交通孔浦站南侧地块改造项目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孔浦公园(不含),南至孔浦路,西至孔浦支路,北至原交警支队(不含)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江北区孔浦路32号、38号、46号。(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非住宅5户。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44万平方米,其中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5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为三级。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8〕52号)等相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商业用房(沿孔浦路商业用房),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0年7月27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沿街地面一层,一间门面,面积略,门面宽4米,进深10米,层高4.5米,使用年限为20年(2000年建成),综合修正系数为1.0,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5940元/平方米。
办公用房,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0年7月27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五层以下(层次差价率为0),层高3.3米,使用年限为20年(2000年建成),综合修正系数为1.0,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办公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9015元/平方米。
本项目非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办公用房标准容积率为2.5。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5、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6、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非住宅被征收人放弃享受购房补助的,不另行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轨道2号线孔浦站点上盖大楼部分商业用房(期房),房屋地段等级为三级。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20年7月27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比准案例设定为钢混二等结构,层次为地面第一层,一间门面,门面宽4米,进深10米,层高4.5米,使用年限为0年(2020年建成),按商业安置用房实际状况评分,综合修正系数为1.0,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5961元/平方米。
本项目产权调换商业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评估价值或者建筑面积相当,并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被征收产权调换房屋由公证抽签确定。
3、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七、奖励标准
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否则,不给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协议生效条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二)签约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江北区孔浦街道拆迁办公室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孔浦站南侧地块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