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205000X/2019-01901
文  号: 北区公管办〔2019〕2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有效
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2-26 发布日期: 2019-02-26
关于修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北区公管办〔2019〕2号

各科室、交易中心: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交易中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北区公管办〔2016〕2号)同时废止。

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26日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为规范评审(咨询)专家劳务报酬,结合交易中心评审工作实际,对专家评审费及交通费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评审标准

1、评审时间规定

(1)评审开始时间是指通知专家到评审现场时间。

(2)评审时间不含就餐休息时间。

(3)连续评审时间是指没有隔夜睡眠休息的持续评审时间。

2、评审费规定

(1)评审时间≤3小时的评审费为500元/人,超过3小时的,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具体为:3小时<评审时间≤4小时的600元/人,4小时<评审时间≤5小时的700元/人,5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的800元/人,6小时<评审时间≤7小时的900元/人,7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的1000元/人)。

(2)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1小时增加200元/人。

(3)根据项目需要设有评审组长的,担任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4)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按200元/人发放。

(5)评审时间超过22:00点、或在2天以上的、或特别复杂的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评审时间,报分管领导确定。

3、咨询、质疑复核、项目评审中止后的专家论证时间≤2小时的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因专家评审差错导致的质疑复核不支付劳务报酬。

三、交通费标准

1、市内交通费已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内,同城五区范围内(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的专家不支付交通费,由专家自行负责往返。

2、宁波大市内五区范围外(慈溪、余姚、奉化、宁海、象山)专家自行负责往返的,可支付交通费100元/人。

3、宁波大市外专家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差旅费标准,报分管领导确定。

四、专家评审(咨询)费的发放、核销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转账方式发放,涉及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评审专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项目负责人在评审结束时填写统一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表》并递交评审专家签字确认。评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将《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表》报交易中心负责人复核和分管领导审批后,凭签字手续齐全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表》在综合科核销。



附件: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表.doc

关于修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