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0425789/2019-02155 | ||
文件字号: | 北区建〔2019〕8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9-01-17 |
文件下载: | 文件下载 |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17日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版)
一、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国家相关会计法规等规定(如相关规定及要求发生变化或者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体系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领导本单位财务部门执行相关财务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按照单位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的要求,计财科的分管领导负责计财工作。
第四条 计财科是局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局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办法等;实施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局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牵头开展局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计财科负责人牵头拟制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办法;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及时检查分析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有效使用资金;及时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等,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做好与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沟通;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
第六条 计财科分设会计、出纳岗位,分别管理账务和资金收付工作,会计岗位负责支出的稽核、记账、编制报表,整理会计档案;出纳岗位负责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收支、银行(国库)对账、编制会计凭证。
三、财务管理内容
第七条 财务管理内容包括: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审批报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四、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局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制度。局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必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预算编制做到客观、科学、操作性强。
第九条 预算编制部门包括:局本级和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职能科室。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其他支出三大类。基本支出编制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的编制;项目支出按管理支出、城建基础设施工程支出、交通基础设施及养护工程支出、项目还本付息支出等大类编制;其它支出是年度内的其它工作任务所需支出。
第十一条 单位年度预算由计财科牵头,局机关各科室(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工作计划,提出部门经费细化预算。各部门经费需求和局重点工作安排编制的经费预算,需报局党组讨论决定。计财科汇总分析后,严格按照预算编制“二上二下”要求编报区财政部门。
企业预算按区国资部门相关要求编报。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计财科应细化预算项目,及时分发给各科室(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及相关分管领导。严格执行核准后的资金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 年度内如有预算追加或调整,各科室(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需报经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核,重要项目提交局党组讨论后,报区财政局批准。
五、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和公用经费的支出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和其他支付手段,科学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应当按照“综合预算、分项核算、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款存放应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局党组研究决定,按照北区财政〔2018〕70号文件精神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六、审批报销
第十七条 人员工资奖金、福利性支出与五险一金相关的补助等,如子女医疗统筹、工伤补贴、生育补贴、幼托费、购房补贴等,由局人事部门按照报销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计财科按规定途径发放。
第十八条 公用经费支出的审批。公用经费支出必须经过事前审批程序,事后取得合法的报销凭证后,由财务分管领导在报销凭证上签字批准后报销。报销时,必须取得商品、劳务供应商出具的、要素填制齐全的发票或收费票据;并附有经办人、科室(部门)负责人、计财科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且由主要领导复批的《日常支出审批表》。
第十九条 托收类费用支出的审批。水电、通讯、社保、税金等托收性费用,办理托收手续时,必须就托收范围、事因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填写《日常支出审批表》。办理托收后,应将托收明细清单交计财科作为支付凭据,在该范围内的日常性支出为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第二十条 计财科必须凭会签完整的《日常支出审批表》(实际发生额超过事前审批金额10%的费用须重新审批),合法合规的发票或收据,以及相关附件,安排资金支付。同时,涉及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考察费、业务费、会务等费用支出,需经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单笔支出金额3万元以上的日常费用,由局党组讨论决定,讨论结果由办公室在费用审批表上盖“局党组会议审批专用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审批。工程项目建设费用的支出填写《工程项目支出审批表》,须经业务科室提出意见,经计财科审核项目资金情况,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费用支付时,必须附相关工程合同的支付条款等内容,计财科应按工程项目合同的支付条款审核工程款项的支出,在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后,由财务分管领导在报销凭证上签字批准后予以支付。超过预算的项目费用支出,除区政府专项会议纪要和抄告单外,由局业务分管领导提出,局党组讨论决定,讨论结果由办公室盖“局党组会议审批专用章”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管理。根据《江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公务支出不得用现金结算,统一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的,财务人员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凭《日常支出审批表》、已审核的发票(附公务卡结算单)、购物清单等报销附件,办理网上银行资金划转。
第二十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根据区有关规定,设立银行账户,需报请区财政局批准。公共财政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统一办理结算。
第二十五条 票据管理。计财科负责全局所有财务票据的领购、稽核、核销等工作,各部门按需领取票据,实行“票款同行”的原则,做到票款一一对应,资金日清月结,不得截留、拖延。
七、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要贯彻合理配置、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既要保证行政工作开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资产的损失和浪费,最大限度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单位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物资。固定资产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或者单价在1000元以下,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其他财产物资包括除固定资产外的设备零部件、日常办公用品等所有财产物资。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凡购入固定资产,需根据单位已批复的预算安排,由办公室负责询价、定点政府采购。计财科凭《日常支出审批表》、固定资产入账凭据等相关附件,办理支付后,按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由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分类明细账,使用责任人签字领用。做到手续齐全、登记清楚,保证核算、管理和使用的衔接一致,使固定资产管理纳入正常管理轨道。
拨入或捐赠等其它新增的固定资产,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其他财产物资的管理: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集中管理,各部门按需签字领用。物品采购领用坚持厉行节约,严禁公物私用。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和实物管理岗位必须由不同部门分设,两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计财科复核,财务分管领导核准后,根据区政府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报请区财政等相关审批机构审批后,办理财务变更手续。
局内公用物品因特殊原因,工作人员需要借用,须经物品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使用责任人因工作调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八、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精通业务,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应当认真学习和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会计制度,做到办理会计实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十条 内部制约原则和回避原则。财务管理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多人一岗。但是按照内部牵制原则,管账和管钱的岗位要严格分开,分人负责。单位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券上报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局主要领导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第三十一条 财务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财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并积极参加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业务等专项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会计和出纳岗位人员必须按权限分别保管银行支付印章和银行网银盾,支付业务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经手,不得越权支付。
第三十三条 局属各部门各项经费支出,都应根据批准的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安排使用。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稽核职责,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制度的原始票据、越权审批的费用、手续或填写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规范的一律退回修改,补全手续;对于不得报销的项目,有权退回拒付;对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法的事项,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财务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归档保管移交。
第三十五条 财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进行工作移交。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财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财务分管领导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具体移交事项、内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会计交接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局财务活动接受相关部门及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性质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局党组并建议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2.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差旅、培训及考察费管理办法
3.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交通费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