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80425789/2018-02256 | ||
文 号: | 北区建〔2018〕104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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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8-07-30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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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区建〔2018〕10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委办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有效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努力避免和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宁波市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甬安委办〔2018〕61号)和《江北区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北区安办〔2018〕38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李建,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严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操作证上岗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做出的“六年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建设宜居宜业的现代化滨水品质城区奠定坚实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治理时间和范围
时间:2018年7月开始至12月底。
范围:全区建设工程受监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三、治理重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项目部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查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涂改、转借、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具体安排
(一)动员宣传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
1.动员部署。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安拆单位、检测单位、维保单位及各项目部根据本通知,依据现场实际,明确具体工作任务,细化整治措施,全面部署发动,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2.宣传引导。区住建局通过网络和实地检查,加大对“特种作业是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等宣传力度,提高项目部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8月1日至12月底)
1.自查自纠。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安拆单位、检测单位、维保单位及各项目部按照专项治理行动通知工作要求,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组织专门人员全面检查项目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对持有的操作证书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依次点击“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或浙江省安监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浙江省安监局政府网站http://www.zjsafety.gov.cn,点击“证书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或(http://tzzy.nbjsjy.com.cn:9004/secure/search此网站只能查询起重机械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发现持有假证的行为要立即整改,落实持假证人员上岗参加规范的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依法取证,并主动向企业所在地的安监局提供假证来源渠道;对存在无证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要立即组织参加规范的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依法取证,确保特种作业人员100%依法持证。
2.专项检查。区住建局在9月底之前,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大对重点行业项目部提高查验率。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查核。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区住建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加强对现场执法人员的工作指导,提高执法人员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辨别能力和甄别水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查处工作,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规范,适用法律明确。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安拆单位、检测单位、维保单位及各项目部不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认真查验、不处理的,要依法处罚;对伪造、编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以及故意使用持假证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时信息报送。各项目部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的汇总和统计,落实专门人员及时准确统计项目部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情况和数据,并于每月的10日前报送至各项目联系人(文字稿和电子稿一并报送)。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