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80425789/2016-02241
文件字号: 北区建〔2016〕180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16-12-30
关于解除何钧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何钧,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学文化,1996年10月参加工作,2014年7月任区建管处副处长。2016年1月20日,绿地中心项目部发生塔吊倒塌事件。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建设,分包单位(塔吊装拆单位)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在拆卸T1塔吊过程中,发生塔臂断裂倒塌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何钧同志在“1.20”绿地中心事故中未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16年6月30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该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处分文号为北区建〔2016〕109号,处分期限为6个月。
    何钧同志在处分期间,能够充分反省错误,近期表现良好,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本人申请,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16年12月30日起解除何钧同志行政警告的处分。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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