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0425789/2016-02241 | ||
文件字号: | 北区建〔2016〕180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16-12-30 |
关于解除何钧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何钧,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学文化,1996年10月参加工作,2014年7月任区建管处副处长。2016年1月20日,绿地中心项目部发生塔吊倒塌事件。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建设,分包单位(塔吊装拆单位)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在拆卸T1塔吊过程中,发生塔臂断裂倒塌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何钧同志在“1.20”绿地中心事故中未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16年6月30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该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处分文号为北区建〔2016〕109号,处分期限为6个月。
何钧同志在处分期间,能够充分反省错误,近期表现良好,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本人申请,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16年12月30日起解除何钧同志行政警告的处分。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