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80425789/2016-02258
文  号: 北区建〔2016〕162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有效
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6-11-01 发布日期: 2016-11-01
关于2016-2017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库使用管理的通知

北区建〔2016〕162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2016-2017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已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组建完成,根据《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区公管委〔2015〕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将名录库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名录库有效期暂定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招标代理(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阶段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费用(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总计在5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名录库中通过随机选取产生,名录库名单(详见附件1);单个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全社会公开招标确定。

  二、名录库入围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

  1、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内容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组织和协助资格审查,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协助签订中标合同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服务,相应工作内容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

  3、入围名录库招标代理单位对招投标进度控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误差率等相关承诺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三、收费标准

1、招标代理收费(不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按以下列标准为最高限额:


中标金额(万元)

取费标准

100以下

0.7%

100—500

0.49%

500—1000

0.385%

1000—1200

0.245%

注:1、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2、单次招标代理费按取费标准计算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费;3、单次招标代理费按取费标准计算高于50000元的,按50000元收费;4、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发包的项目按每次4000元收费。



  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收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收费标准下浮30%为收费最高限额。

  3、使用单位可在上述收费最高限额范围内,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具体项目的收费金额,但最低不得低于每次4000元。

  四、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时,各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根据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关于项目招标方案的批复意见,将需招标事项发包给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各使用单位可视情对一定时间段内的国家法定招标规模以下项目发包给同一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原则上应统一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各涉农街道(镇)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可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各涉农街道(镇)应将选取结果及时报送至区公管办,招标代理机构随机选取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选取参考流程详见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预选承包商”栏目。

  六、各使用单位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公管办、区农水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名录库入围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在名录库管理实施期间,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发生的,将被取消为期3个月的摇号资格:

  1、无故发生拒接行为的(选取结果通知单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故未签合同的视作拒接);

  2、招投标进度控制无故超出合同约定时限5个工作日的;

  3、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无故超出合同约定时限5个工作日的;

  4、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单项误差超过±10%的,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率超过核定造价±3%以上的;

  5、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7、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8、被使用单位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9、被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在名录库管理实施期间,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发生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且二年内禁止承接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服务。情节严重,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3、向招标人进行商业贿赂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4、被三个及以上使用单位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5、在提供服务时具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投标承诺的。

  八、国家法定招标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乙级招标代理库,入围招标代理机构因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取消入围资格或摇号资格的,由国家法定招标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甲级招标代理库入围机构增补,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增补,增补时限与取消的资格时间相对应。

  因招标代理机构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的,使用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八、为提高名录库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请各使用单位参照本文件有关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办法和服务承诺以及监管奖惩条款,注意维护权益,认真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行为的评价活动(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库履约评价表),协助做好名录库管理工作。

  九、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区住建(交通)局、区公管办、区农水局会商后统一答复。

  区住建(交通)局投诉电话:87202616,区公管办投诉电话:87673296,区农水局投诉电话:87667529。

  

  附件:1.2016—2017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名录库(详见文件下载)

        2.2016—2017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库履约评价表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江北区农林水利局

                                                         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