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24/2011-00879 | ||
文件字号: | 北区教办〔2011〕7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1-03-08 |
各中小学、幼儿园:
目前,正值学生和幼儿春游、踏青活动的季节。为确保学生和幼儿春游等集体活动的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组织春游等集体活动要严格实行报批制度,组织春游等集体活动的学校必需提前一周向区教育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春游活动的学校,要予以严肃查处。学生春游应坚持安全、就近、就地的原则,原则上小学生、幼儿不出区、初中生不出宁波市,时间控制在一天之内。组织春游活动的学校,要制定详细、周全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必须提前一周把审批表(见附件),连同制定的应急预案、告家长书、及与相关单位签定的旅游合同(可以是复印件)等一并报区教育局安全科沈钧瑜老师处,材料不齐一律退回。区教育局对学校上报的春游计划认真审核,对人员规模、交通工具、活动地点等从严把关。
二、学校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加强春游等集体活动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务必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特别要注意上下交通工具、饮食卫生、森林防火等容易引发事故环节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印发告家长书,取得家长的支持理解;要有足够的领导和教师带队,精心组织安排好活动;要指派有经验的干部、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摸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同时也不得组织学生到水库附近及山林易燃地区搞野炊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
三、各学校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主动与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综合治理、新闻宣传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防止学生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学校和幼儿园组织春游活动如需要交通工具,应与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客运企业或旅游客运企业签订交通运输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有关措施,坚决杜绝超载现象,车辆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未成年学生,确保交通安全。同时,要主动与公安、交通等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如集体活动人数超过500人或乘坐车辆在10辆以上,要按照甬公通字〔2004〕号文件要求,提前三天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请公安交警部门在集体活动车辆始发地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四、严格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学校发生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的,应迅速如实向区教育局报告。凡因不及时报告,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而导致事故发生的部门和学校,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江北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审批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