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80425789/2009-01125
文件字号: 北区建党[2009]2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09-11-13
关于印发《江北区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同意,现将《江北区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1月13日

江北区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队伍管理预警机制,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建设系统工作人员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目的是通过构筑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机关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发生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建设系统形象的行为,倡导和培养机关工作人员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不影响机关工作人员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三条 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以教育防范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组织、社会、家庭监督为依托,形成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合力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外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局各项纪律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倡下列行为:
   (一)有计划地进行业余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参加便民、利民、为民活动;
   (四)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道德规范;
   (五)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依法履行职责;
   (六)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尊老爱幼,家庭和睦,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善于沟通与交流,积极主动地参加社区组织的文化娱乐、扶贫帮困、卫生、治安等活动。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外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禁止以下行为:
   (一)收受、索要、借占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二)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及其他高档游玩、休闲等活动;
   (四)利用家庭人员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借机敛财;
   (五)经商办企业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推销货物、介绍经营业务从中获利,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六)违反规定在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事项中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七)参加非法组织,参与迷信活动;
   (八)酗酒滋事、参与赌博、接受色情服务等;
   (九)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借用行政相对人的车辆等;
   (十)散布谣言、搬弄是非、搞小团体,参加、煽动人员越级上访、滋事闹乱等;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组织原则泄露秘密;
   (十二)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应事前逐级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或科室分管领导报告:
   (一)接受行政相对人组织的外出活动;
   (二)请假赴大市外活动的;
   (三)家庭人员婚丧嫁娶、本人乔迁等操办宴请事项;
   (四)下属或本人因病住院;
   (五)因私出国(境);
   (六)其他本人认为需要事前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况,应事后及时逐级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或科室分管领导报告,重大突发性事项还须向局主要领导即时报告:
   (一)凡收到行政相对人馈赠钱物无法退回的;
   (二)建房、买房或购买汽车等重大经济活动;
   (三)建立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出国(境)活动的意外情况;
   (五)被纪委、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传唤谈话、查处的;
   (六)因违纪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把正面教育延伸到八小时外,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素养和文化水平。
   (一)坚持不懈地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公正履职教育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积极组织和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职称考试,提高专业知识和文化素质;积极开展读书活动,向机关工作人员推荐八小时外必读书目,开辟学习园地,交流读书心得。
   (三)结合建设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各种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使机关工作人员在丰富的娱乐活动中受到教育,提升情趣。
    第九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坚持以制度约束、规范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外行为。
   (一)谈心谈话。局、科两级领导应分别与下属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谈心、交流,关心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尤其对有思想情绪问题的工作人员,应重点谈心,加强疏导。
   (二)诫勉谈话。对机关工作人员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局、科两级领导应及时对当事人诫勉谈话,进行批评教育。纪检組对发现问题,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应通知所在科室,所在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纪检组。分管局领导、纪检组也可根据需要对工作人员直接进行诫勉谈话。
   (三)与机关工作人员家属沟通联系。局和各科室可以通过发放家属监督联系卡、召开家属座谈会、走访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家访约访、开展家属联谊活动等集中或分部门、分层次的形式,多渠道了解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的表现,充分发挥家属对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的监督作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表现状况、奖惩情况等,各科室也应向他们家属通报。
   (四)检查监督。纪检组、监察室要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要定期分析队伍现状,查找队伍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预警机制。
第十条 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并严格自律,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八小时外监督管理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局纪检组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有不良倾向或苗头,尚无实际行为的,由科室分管局领导或纪检组对其谈话提醒,进行教育引导。
   (二)对违反规定,但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成本人作出书面检查,视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三)对已构成违纪违法需立案查处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按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部门领导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并将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的表现纳入年度考核,违反本《办法》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或考核为优秀。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及本局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或工作人员是指本局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