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事先告知书(甬北区社保告字【2025】003号)
发布时间:2025-08-13 11:25来源:区人力社保局浏览次数:
单科辉:
本中心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单科辉(身份证号码:330205********3617),你因与何峰家属张庆连、刘德云、何南南、何文皓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24)浙0205民初171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达成你需向张庆连等四人支付共计930947.41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0元,尚需支付630947.41元。张庆连等四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205执11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扣款3838元,因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因你未依法向张庆连等四人支付剩余金额,张庆连等四人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拟先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627109.41 元整。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中心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责令偿还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给何峰家属张庆连、刘德云、何南南、何文皓的工伤保险待遇 627109.41 元整。
账户户名:宁波市江北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专户
银行账号:3901130029000216491-00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
摘要请备注:“何峰先行支付工伤待遇退回”
若你单位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或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宁波市江北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7月28日
信息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