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甬北市监罚告〔2025〕306号
发布时间:2025-07-29 08:59来源:区市场监管局浏览次数:
文昌: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案,本局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于2025年4月23日起,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租赁洪塘南街2号场地擅自从事盒饭和快餐等食品经营活动,主要通过微信订餐等方式为周边建筑工地工人提供送餐服务。截止2025年5月26日,共外送盒饭约115份,货值金额约2095元。
本局认为:你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你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 炯,周李南 联系电话:0574-87522719。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