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事先告知书(甬北区社保告字【2025】001号)
发布时间:2025-06-06 09:22来源:区人力社保局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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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贵单位因与黄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1197号仲裁裁决书决定贵单位需支付黄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138.25元。黄建申请强制执行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0205执28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因贵单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因贵单位未依法向黄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黄建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拟先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199138.25元整。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中心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责令偿还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给黄建的工伤保险待遇199138.25元整。
账户户名:宁波市江北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专户
银行账号:3901130029000216491-00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
摘要请备注:“黄建先行支付工伤待遇退回”
若贵单位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或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由于邮寄方式无法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现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宁波鑫博奥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江北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6月6日
信息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