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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江北区关于推进公共文化空间社会化运营改革的实施办法(暂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1 14:14来源: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浏览次数: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在前期调研、草案起草等基础上,我局形成《宁波市江北区关于推进公共文化空间社会化运营改革的实施办法(暂名)(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 电子邮箱:545757163@qq.com;

2、 联系电话:0574-89582590     联系人:杨立亚;

3、 邮寄地址:江北区深悦商业广场7幢432号520室;

4、 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7月10日。


附件:宁波市江北区关于推动公共文化空间社会化运营改革的实施办法 (暂名)(征求意见稿).pdf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月6月11日   



宁波市江北区关于推进公共文化空间社会化运营改革的实施办法(暂名)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江北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推动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单一、供需匹配度不高、协同机制不全、服务效能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改革,高质量建设开放多元的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区,为促进人民群众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提供江北示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其他新建、改建的可用于公共文化活动的空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文化空间是指供公众交流、参与和体验文化活动的开放空间,包括但不限于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街区、艺术中心、剧院、体育场馆、公共广场、商业广场、旅游景区、酒店民宿等各种形式提供文化服务的场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并且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

第六条  公共文化空间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文化配套经营服务。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所规定的内容,主要由政府承担保障供给,引导社会力量补充供给;

(二)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为满足公民更高层次文化需求的公共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免费或以大多数群众可承受的收费价格,增加文化服务供给、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推动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化发展;

(三)公共文化配套经营服务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简餐饮品、导游导览、场地服务保障等收费配套服务,或平价销售出版物、文创产品、文体用品等商品。

第七条  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文化配套经营服务收取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应严格遵循紧密配套、便利群众、相对低价等原则,在保障公益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共文化空间运营收支情况、项目收费合理性、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八条  江北区公共文化空间社会化运营改革主要采取项目主理人模式。

第九条  项目主理人是指在文化、艺术、旅游等领域中具备丰富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公共文化空间项目中负责管理、组织、策划和推广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项目主理人模式是指项目主理人通过管理运营公共文化空间,为群众提供演出、培训、讲座、展览、研学体验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主理人模式主要通过整体建设运营、委托管理运营、项目合作运营三种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公共文化共同体建设。

(一)整体建设运营:

1.相关部门提供优质公共空间,与项目主理人所在单位签订建设运营合同,设定评价指标,项目主理人招引国内有影响力的大师级艺术名家入驻并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以“项目主理+艺术名家+艺术产业”的运营模式,采用文化服务与文化产业相结合的形式,提升项目造血能力,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或公共文化配套经营服务,同时根据合同条款和指标完成情况,给予相应扶持;

2.相关部门提供闲置公共空间,与项目主理人所在单位签订建设运营合同,设定评价指标,以“项目主理+闲置空间供给+公共文化服务”运营模式,建设运营“小而美”的公共文化空间,常态化开展普惠制文化惠民活动,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或公共文化配套经营服务,同时根据合同条款和指标完成情况,给予相应扶持;

(二)委托管理运营:区、街道(镇)、社区(村)各级公共文化设施,招引项目主理人,与项目主理人所在单位签订委托管理运营合同,由项目主理人负责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或公共文化配套经营服务,并可负责物业、安保、设施管理等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维护,具体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由公共文化设施产权单位根据设施定位和职能综合确定,通过发挥项目主理人的的优势,提高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服务水平;

(三)项目合作运营:与文化街区、商业广场、旅游景区、酒店民宿等场所开展项目合作,通过场所项目主理人,利用闲置场地开辟公共文化服务新空间,合作合作开展文艺赋美、遗产保护、艺术培训、视觉展示、文创开发等文化艺术活动,拓展生动鲜活的文化服务新场景,延伸文化服务触角,助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场所知名度美誉度,带动人流促进消费,增强区域经济活力。

第十二条  整体建设运营公共文化空间设置开放面积和服务内容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对外开放面积不少于公共空间建筑面积的60%,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个小时,节假日(除春节)、周末需对外开放,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应采取“一馆一策”模式,意向单位针对管理单位或其委托授权单位要求,提出建设运营方案,通过实施项目评审、集体决策,选取最优项目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文化设施健康运营。

社会力量整体建设运营公共文化空间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建设装修(不含软装)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委托管理运营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制定委托方案。制定委托管理运营方案,包括委托管理运营形式、开放要求、人员配备、服务管理、文化活动、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绩效考核、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文化配套经营服务标准等内容,制定的方案应加强成本管理和控制意识,鼓励、支持管理增效和创新增效的先行探索;

(二)成本经费测算。根据委托管理运营方案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对运营成本进行测算,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测算工作,并将测算结果纳入委托管理运营方案;

(三)单位集体决策。由区级各部门、街道、镇党委(党组)研究决定是否实施; 

(四)确定主理单位。根据服务采购相关规定和委托管理运营方案,采用招标、询价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委托管理运营的主理单位;

(五)签订委托合同。根据方案要求,制定委托管理运营合同,约定委托内容、监管要求、绩效目标、评价标准及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涉及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或公共文化配套经营服务的,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要求,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建设装修(不含软装)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10年。

(六)实施考核评价。对服务提供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对合同履行进行绩效评估,并按合同约定条件及履行情况支付资金,同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主理单位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委托管理运营的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文化配套经营服务的,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开展前提是相应公共文化设施较好地履行了相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要求,收取费用的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当是超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以外的个性化、特色化项目;

(二)在公共文化设施内开展公共文化配套经营服务应以满足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的公众需求为主要目的,服务内容与形式应当与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相关性;

(三)公共文化配套经营服务区域面积不超过该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的40%;

(四)应当在公共文化设施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五条  加强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保障,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涉及的资金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按年度拨付。严格规范资金管理与使用、遵循财政预算的相关要求,确保公开、透明、高效。

第十六条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空间运营的奖励、补助纳入区公共文化政策,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资金统筹力度。

第十七条  建立区委宣传部统筹、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区级各有关部门配合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与问题,共同指导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各部门、街道(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力量参与运营质量监督评价和退出机制,推进项目主理人模式进一步发展,通过培育优质高效的项目主理人及团队,打造高水平的公共文化空间和服务,创建公共文化空间社会化运营改革的模范样板,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区文化广电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