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样品抽取9个奶瓶(含奶嘴),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3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奶嘴(GB 4806.2-2015)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总迁移量 | GB 4806.7-2023 | GB 31604.8-2021 |
2 | 挥发性物质% | GB 4806.2-2015 | GB 28482-2012 GB/T 24153-2009 |
表2塑料奶瓶(GB 4806.7-2023)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总迁移量 | GB 4806.7-2023 | GB 31604.8-2021 |
2 | 重金属(以Pb计) | GB 4806.7-2023 | GB 31604.9-2016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奶嘴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38995-2020 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